中國網4月20日訊(記者 金慧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進行三審。
法官法修訂草案、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遴選法官、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遴選法官、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八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上述條件可能導致遴選範圍窄、週期長等問題。
對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遴選條件修改為,參加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遴選的法官、檢察官應當在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一定年限,並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