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月11日訊 (記者 彭瑤)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近日,最高法等三部門聯合印發意見,明確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民航、鐵路部門將依法依規對嚴重擾亂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失信人分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飛機、火車的懲戒措施。

“妨害安全駕駛”引關注 嚴懲呼聲高漲

2018年10月28日10時許,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行駛至長江二橋時墜江。經過4天時間的緊張搜救,墜江公交車被打撈出水,15人在這場事故中被奪去生命。這場震驚全國的事故,由一名乘客因坐過站後,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引發。

“妨害安全駕駛”這一話題開始引起社會強烈關注。此後,各地又接連曝光了多起乘客“車鬧”事件。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

部分審理過司乘衝突案件的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於乘客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參照的內容很複雜。類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比例較大,主要是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點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

多部門出臺意見 明確法律適用要求

在2018年12月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加強公交車行駛安全和橋梁防護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對以襲擊毆打駕駛員等方式干擾安全駕駛的犯罪行為,明確適用刑法的具體規定,嚴格偵辦查處。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並強調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

1月9日至10日,公安部在北京召開全國公安機關公交車安全防範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要求深刻反思重慶萬州“10·28”公交車墜江事件等一系列典型案件,嚴厲打擊危害駕乘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

 2019春運在即 車鬧、機鬧有懲戒“套餐”

2019年春運將從1月21日開始,3月1日結束,經相關部門會商預測,2019年春運全國旅客發送量將達到29.9億人次,其中道路24.6億人次,鐵路4.13億人次,民航7300萬人次,水運4300萬人次。

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全力做好2019年春運工作的意見,要求依法嚴懲“車鬧”“機鬧”等旅客嚴重不文明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將加強司乘人員教育培訓,提高處置不文明行為的能力;鼓勵乘客參與運輸安全保障,勇於制止影響駕駛員正常駕駛、侵擾公共運輸安全的旅客違法行為;配合公安部門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民航、鐵路部門將依法依規對嚴重擾亂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失信人分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飛機、火車的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