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7日訊(記者 董小迪)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近日進舉行分組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列舉了6種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情形,包括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等。
其中,“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情形引發熱議。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徵收土地應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且需要對“成片開發”作出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信春鷹指出,如果主體資格太寬泛,集體土地會成為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徵收名義來取得的“唐僧肉”。此外,“政府組織實施”的概念也需討論,要防止商業利益參與其中。
“以國家的名義徵收,前提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清楚的,不可以開大口子,什麼東西都往公共利益裏裝。除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必要的徵收之外,其他的都應市場化處理,要有交易規則,農民要有議價權,這樣才能保障農民權益。”信春鷹説。
“實踐中,這種規定可能為擴大土地徵收範圍留下一個口子。被徵收者由於資訊不對稱、專業知識不夠等很難充分保障自身權利,而政府因為明確享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權,也有可能根據自己的需要去定義‘成片開發中的公共利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保銘認為。
羅保銘表示,徵地制度改革的立足點之一就是縮小徵地範圍,防止隨意、盲目侵佔農民的土地利益。為了防止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徵收權出現偏差,應在徵地程式上明確設置公共利益審查、聽證等機制,約束政府徵地行為。“還應明確規定徵收土地要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基礎,避免政府濫用公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董中原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