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3日訊(記者吳佳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十二條規定佔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比照”本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但如何比照適用並不清楚,建議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進一步予以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的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確規定,佔用其他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二是對佔用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作出專門規定,即“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於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