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23日訊(記者吳佳潼)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

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對臨時佔用耕地退稅的規定進行完善,明確臨時佔地的情形、退稅的條件。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臨時佔用耕地限于“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在“依法復墾”後,退還已繳納的耕地佔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