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展生態修復
(四)實施生態修復工程。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在重要水生生物産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等關鍵生境實施一批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構建生態廊道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網路,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消除已有不利影響,恢復原有生態功能,提升生態系統品質和穩定性,確保生態安全。在閘壩阻隔的自然水體之間,通過灌江納苗、江湖連通和設置過魚設施等措施,滿足水生生物洄遊習性和種質交換需求。
(五)優化完善生態調度。深入研究長江干支流水庫群蓄水及運作對長江水域生態的影響,開展基於水生生物需求、兼顧其他重要功能的統籌綜合調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響。採取針對性措施,防治大型水庫庫容調度對水生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建立健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生態用水保障機制,明確並保障干支流江河湖泊重要斷面的生態流量,維護流域生態平衡。
(六)科學開展增殖放流。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機制,科學確定放流種類,合理安排放流數量,加快恢復水生生物種群適宜規模。建立健全放流苗種管理追溯體系,嚴格保障苗種品質。加強放流效果跟蹤評估,開展標誌放流和跟蹤評估技術研究,為增殖放流效果評估提供技術支撐。嚴禁向天然開放水域放流外來物種、人工雜交或有轉基因成分的物種,防範外來物種入侵和種質資源污染。
(七)推進水産健康養殖。加快編制養殖水域灘塗規劃,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科學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允許養殖區。加強水産養殖科學技術研究與創新,推廣成熟的生態增養殖、迴圈水養殖、稻漁綜合種養等生態健康養殖模式,推進養殖尾水治理。加強全價人工配合飼料推廣,逐步減少冰鮮魚直接投喂,發展不投餌濾食性、草食性魚類養殖,實現以魚控草、以魚抑藻、以魚凈水,修復水生生態環境。加強水産養殖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減少魚病發生與傳播,防止外來物種養殖逃逸造成開放水域種質資源污染。
三、拯救瀕危物種
(八)實施珍稀瀕危物種拯救行動。實施以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為代表的珍稀瀕危水生生物搶救性保護行動。在三峽庫區、長江故道、河口、近海等水域建設一批中華鱘接力保種基地,開展中華鱘生活史關鍵環節生境保護和分段馴養繁育,通過人工技術條件滿足中華鱘江海洄遊習性需求。開展長江鱘親本放歸和幼魚規模化放流,補充野生資源,推動實現長江鱘野生種群重建和恢復。加強長江江豚棲息地保護,開展長江中下游長江江豚遷地保護行動。在有條件的科研單位和水族館建設長江珍稀瀕危物種人工馴養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建立中華鱘、長江鱘人工馴養繁育基地以及長江江豚就地、遷地保護場所,加快提升中華鱘、長江江豚等重點保護物種涉及的保護區等級。
(九)全面加強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科學確定、適時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保護等級,依法嚴懲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及其生境的違法行為。針對不同物種的瀕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制定保護規劃,完善管理制度,落實保護措施,開展一批珍稀瀕危物種人工繁育和種群恢復工程,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能力和水準。
四、加強生境保護
(十)強化源頭防控。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增強水電、航道、港口、採砂、取水、排污、岸線利用等各類規劃的協同性,加強對水域開發利用的規範管理,嚴格限制並努力降低不利影響。涉及水生生物棲息地的規劃和項目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強化水生態系統整體性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強度,統籌處理好開發建設與水生生物保護的關係。
(十一)加強保護地建設。結合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和關鍵生境建立自然保護區、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或其他保護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和管理。統籌協調保護地與人類活動之間的關係,優化調整保護地主體功能和空間佈局,在科學論證和依法審批的基礎上,確定保護地功能區範圍,合理規範涉保護地人類活動。強化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完整性保護,對具有重要生態服務功能的支流進行重點修復。
(十二)提升保護地功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實各類保護地管理機構和人員,在設施建設和運作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加強水生生物資源監測和水域生態監控能力建設,增強監管、救護和科普教育功能。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持續開展專項督查檢查行動,及時查處和有效防止水生生物保護地違法開發利用和保護職責不落實等問題。
五、完善生態補償
(十三)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充分考慮修復措施的流域性、系統性特點,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支援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的保護與恢復。科學確定涉水工程對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態影響補償範圍,規範補償標準,明確補償用途。通過完善均衡性轉移支付和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加大對長江上游、重要支流、鄱陽湖、洞庭湖和河口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與保護的支援力度。加強涉水生生物保護區在建和已建項目督查,跟蹤評估生態補償措施落實情況,確保生態補償措施到位、資源生態修復見效。
(十四)推進重點水域禁捕。科學劃定禁捕、限捕區域。加快建立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補償制度,統籌推進漁民上岸安居、精準扶貧等方面政策落實,通過資金獎補、就業扶持、社會保障等措施,引導長江流域捕撈漁民加快退捕轉産,率先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實現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等重點水域逐步實行合理期限內禁捕的禁漁期制度。
六、加強執法監管
(十五)提升執法監管能力。加強立法工作,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隊伍和裝備設施建設,引導退捕漁民參與巡查監督工作,形成與保護管理新形勢相適應的監管能力。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嚴重破壞資源生態的犯罪行為。強化水域污染風險預警和防控,及時調查處理水域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健全執法檢查和執法督察制度,嚴肅追究失職瀆職責任。
(十六)強化重點水域執法。健全部門協作、流域聯動、交叉檢查等合作執法和聯合執法機制,提升重點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在長江口、鄱陽湖、洞庭湖等重點水域和問題突出的其他水域,定期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清理取締各種非法利用和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態、生境的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整改一起。堅決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嚴厲打擊“電毒炸”等非法捕撈行為。
七、強化支撐保障
(十七)加大保護投入。鼓勵和支援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大保護需要,創新水生生物保護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對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設立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基金,鼓勵企業和公眾支援長江水生生物保護事業,健全多主體參與、多元化融資、精準化投入的體制機制。
(十八)加強科技支撐。深化水生生物保護研究,加快珍稀瀕危水生生物人工馴養和繁育技術攻關,開展生態修復技術整合示範,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水生生物保護模式和技術。建設長江重要水生生物物種基因庫和活體庫,強化珍稀瀕危物種遺傳學研究,支援利用基因技術復活近代消失的水生生物物種的探索研究,支援以研究和保護為目的開展魚類網箱養殖、繁殖等工作,提升物種資源保護、保存和恢復能力。
(十九)提升監測能力。全面開展水生生物資源與環境本底調查,準確掌握水生生物資源和棲息地狀況,建立水生生物資源資産臺賬。加強水生生物資源監測網路建設,提高監測系統自動化、智慧化水準,加強生態環境大數據整合分析和綜合應用,促進資訊共用和高效利用。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嚴格落實責任。將水生生物保護工作納入長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績效及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進一步明確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水生生物保護方面的主體責任,根據任務清單和時間節點要求,定期考核驗收,形成共抓長江大保護的強大合力。
(二十一)強化督促檢查。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適時督查和通報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對在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完善資訊發佈機制,定期公開長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態環境狀況,接受公眾監督。積極開展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宣傳,鼓勵各類媒體加大公益廣告投放力度。加強長江漁文化遺産保護和開發,挖掘長江流域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歷史文化內涵和生態價值,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援長江大保護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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