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8月27日訊(記者 魏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車輛購置稅法草案進行審議。
財政部部長劉昆表示,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車輛購置稅法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和《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
劉昆指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等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的基礎上,經徵求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26個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草案規定,在中國境內購置汽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有軌電車、挂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産、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在徵收方式和稅率方面,草案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與現行稅率一致。
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偷逃稅款,草案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草案規定了四種免稅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草案還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徵車輛購置稅,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草案規定,納稅人將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稅款。
劉昆強調,自2001年1月1日起,《暫行條例》施行以來,截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車輛購置稅26214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7年徵收車輛購置稅3281億元。車輛購置稅對組織財政收入、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引導汽車産業健康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