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8月27日訊(記者 金慧慧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2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三審。
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理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突出污染者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強化“污染者擔責”,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增加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二是鼓勵自願治理,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援有關當事人自願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三是明確協助要求,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農用地土壞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