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4月25日訊(記者 張艷玲)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4月25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再次審議人民陪審員法草案。

草案規定,人民陪審員需年滿2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草案規定,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以及有嚴重違法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對於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草案規定,可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産生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經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草案規定,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一般不得連任。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一審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徵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等,要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草案還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