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4月17日訊(記者 胡永平)記者從最高法獲悉,上海一中院近日審結該院首例虛假訴訟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過偽造借條、隱瞞實際還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意圖從中套利並清償個人債務,法院二審作出裁定,維持一審作出的判處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的判決。

金某某原繫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股東,2016年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離世後,金某某成為該公司的實際掌控人。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進入司法拍賣程式,此時,債務纏身的金某某突然心生一計,想趁機套取公司的錢償還個人債務。

2017年1月,金某某夥同李某(另案處理),隱瞞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李某借款400萬元,且已實際支付210萬元的事實,以李某為原告、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確認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尚欠李某本金400萬元、利息96萬元。

此後,金某某又先後與朱某某、陳某某(另案處理)等5人串通,通過偽造借款人為金某某、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借條,以隱瞞實際還款、虛增債務金額等方式,騙取了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因合謀虛假債務的債權人“假戲真做”持續追債,金某某不堪其擾,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後被批捕。

一審法院根據金某某的供述以及李某等證人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前述6件民事訴訟案相關訴訟材料等,認定金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金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遂對被告人金某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金某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金某某及其辯護人稱,原判量刑過重,罰金過多;金某某犯罪初衷是因個人債務纏身,並非為了多拿多佔,犯罪的主觀惡性有別於其他同類案件;金某某係主動自首,且未發生實質性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後果,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被告人金某某破壞社會誠信,與他人惡意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一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金某某係自首以及認罪表現等各方面情節,已對其從輕處罰,且其不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主審法官王曉越表示,民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

為有效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行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設“虛假訴訟罪”,加強對該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本案是上海一中院首例虛假訴訟罪案件,該案的審理有效維護了社會秩序和司法公信。作為一名法官,有責任、有義務對不符合常理、存在欺騙嫌疑的事實堅持查明真相,對虛假訴訟行為嚴懲不貸,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