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2月1日訊(記者 胡永平)隨著2018年省級地方兩會紛紛落幕, 各地監察委基本完成佈局,31省份均選出省級監察委主任,皆由當地省級紀委書記擔任。全國兩會下月開幕,全國監察委也將正式露面。

“監察委”從這裡開始

2016年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指出,“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範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本次會議亦明確提出,“建立覆蓋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援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至此,中國正式拉開了監察體制改革大幕,監察委員會這個新的國家機構隨即面世。

2017年1月18日,山西率先成立全國第一個省級監察委員會。1月20日,北京市監察委員會和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成立。

緣何成立“監察委”

監督權是行政權和檢察權派生的權力,在此之前,我國現行反腐體制中,國家沒有統一集中的監督權。

從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官員犯罪案件看,均與反腐監督缺乏獨立性有關。監督機構隸屬地方和部門,其功能受到限制。由此造成無法對地方和部門領導進行日常監督,只能寄希望於中央查處,一旦中央監督不到位,極易“養虎遺患”。

據不完全統計,2005至2014年因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等腐敗行為受黨政紀處分者達1012179人,但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僅38636人,約佔總數的3.82%。

因此,中央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

因為“全覆蓋”,在各省份三級監察委組建完成後,監督對象也倍增。例如,江西全省監察對象將從46.6萬人增加至116.5萬人。安徽省從24.7萬人增加到58.9萬人,其中省本級監察對象由2.3萬人則直接增加到11.1萬人,增長4倍。

從目前的架構來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一個與國務院平行、獨立於政府機構之外的監察機關,可稱之為“一府一委兩院”制度。之所以設立“一委”,就是要加強對一府兩院和其他公職人員的監督。它所産生的影響,可能不亞於1998年、2003年的兩次國務院機構改革。  

“監察委”為啥由下到上成立  

很多人對這次監察委的成立有一個疑問:為啥監察委是由下到上,而不是由上到下成立呢?記者經過深入了解發現,本次監察體制改革確實有不同以往的改革路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指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所以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産生、向人大報告工作並對人大負責,是符合憲法基本原則的。

根據慣例,我國的地方兩會都先於全國兩會召開,而且要在全國兩會召開之前結束。如果等今年兩會産生國家監察委員會後,再成立地方監察委員會,那就需要再等一年。

本次改革,監委會由下而上相繼成立,不僅顯露出了中央改革現有監察體制的迫切需要,也展現了中央尊重憲法、依法治黨的堅定信心。

監察委有3項權力12項措施

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一府兩院”的權力結構中,監察組織隸屬政府,國家監督職能是通過行政權派生的監察權、檢察權派生的偵查權來實現的。健全國家監察體系,就要改變監督權的配置模式,將部分審計、監察、偵查等執法權能從行政權和檢察權中分離出來,提升整合為集中統一的國家監督權,在國家層面上拓展和豐富監督對象和監督內容。

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3項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而為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賦予監察委留置權是引起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很多人擔心“留置“會不會成了“兩規”的加強版?但從試點經驗和監察法草案的規定來看,用留置取代“兩規”,正是中央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並通過立法對審批程式、使用條件、使用期限等作出嚴格限制,不僅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還將倒逼監察機關把調查的基礎工作做紮實,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改革試點順利 監察體制改革推向全國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務後,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立即開展試點,至2017年4月底,三省全部完成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此後,各試點地區不斷推動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對監委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訊問、留置等十幾項調查措施先行先試、應試全試,並完善監委內部監督制約和外部的銜接協調機制,順利完成試點任務。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許可權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伴隨著2018年省級地方兩會紛紛落幕,31省份目前都已選出省級監察委主任,他們同時都是當地省級紀委書記。連日來,多個省份的省級監察委密集掛牌。

而在下月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屆時將選出國家監察委主任一職。伴隨著從地方到中央各級監察委的成立,未來,在中國政治體制格局中也將正式開始發揮其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