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2月22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將審議檢察官法修訂草案。

草案取消現行檢察官中“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的稱謂,修改為“其他檢察官”;明確了檢察長的統一領導權;並對檢察官的任職條件、兼職禁止等情況作出了規定。

任職條件明確 從業需滿五年

草案規定,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此外,檢察官還要具備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等條件。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産生。

考核升級 不稱職應予降職

根據草案新增規定,“辦案品質效率連續兩年不達標,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檢察官應被依法免職;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檢察官應被降職,檢察官降職應降低一個檢察官等級。

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將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單獨職務序列等級設置四等十二級。

兼職禁止範圍擴大 不得兼任仲裁員

草案在對檢察官任職回避情況作出相應規定的同時,增加了對檢察官兼職的禁止,規定檢察官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理訴訟或進行辯護的除外。

此外,草案還對檢察官員額製作出了規定:檢察官員額根據人民檢察院層級、案件數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等因素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