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2月22日訊(記者 董小迪)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確了污染責任人在農用地風險管控中的責任。

草案規定,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對産出的農産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實施。

土壤修復活動完成後,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託有關單位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