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2月22日訊(記者 金慧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2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法官法(修訂草案)(簡稱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提請審議草案時指出,現行法官法共17章53條,體例上未能充分體現法官與普通公務員的差別,最高人民法院將法官法修改為8章73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現行法官法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法官法的新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調整的內容;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有關成果。

現行法官法規定,法官職務包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7類,將法官職務從高到底階梯化排列不利於司法責任制的落實,也和弱化法官科層制管理方向不符,草案不再以列舉方式明確法官的職務範圍。

草案保留了現行法官法年滿二十三周歲的規定,修改了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將“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改為“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內容,規定:“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初任法官人選專業能力的審核。”

借鑒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草案將現行法官法規定的的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年度考核等次,調整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慮到現行法官法中“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更嚴重損失”兩種情形在實踐中操作較為困難,草案將上述兩種情形進行整合,修改為“故意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草案對法官的保障進行專章規定。草案規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為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草案規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對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為,法官有權拒絕,並應當予以記錄,並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針對近年屢見不鮮的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強化了對法官及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規定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