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被稱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關聯。能否制定出一部好的民法典,也是判斷一國法治文明和文化軟實力水準的重要標準。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歷史任務後,立法機關啟動了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應當充分反映21世紀的時代特徵,從而保持民法典的時代性和前瞻性,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立法機關的安排,民法典編纂工作分為兩步:一是編纂民法典總則編,二是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從立法機關目前公佈的《民法典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看,其相關規則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21世紀的時代特徵。

第一,反映了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的特點。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人們收集資訊、獲取資訊的效率顯著提高,同時促進了數據化、大數據的發展。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海量數據的獲取、整合過程中蘊藏著巨大的價值,各國紛紛將大數據作為國家戰略。網路社會與大數據的普遍化深刻地變革了人們的交往方式,催生了數據資訊、網路虛擬財産等一系列新興法律概念和法律關係,與網際網路相關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在這一時代背景下,《草案》第104條規定:“物包括動産和不動産,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路虛擬財産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明確規定網路虛擬財産權的法律地位,並對其予以保護。同時,由於收集資訊的成本越來越低,《草案》第108條第2款中新增“數據資訊”作為新型民事權利,對非法收集、傳播他人資訊的現象予以一定規制,兼顧了對他人權利的保護。將網路虛擬財産、數據資訊等作為民事權利客體,適應了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有利於促進網際網路相關行業規範健康發展,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徵。

第二,反映了生態環境形勢嚴峻的特點。進入21世紀以來,人類面臨的生態危機日益嚴重,資源短缺與環境惡化已經成為亟須解決的兩大難題。有效地防止生態環境被破壞以及降低氣候變化、水資源短缺、海洋污染等問題給人類帶來的影響已經迫在眉睫。面對破壞環境、濫用資源行為的頻發,以往的法律規範中大多對環境破壞的後果予以消極處罰,缺少積極修復的規定。例如,構成犯罪的主要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更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則以行政處罰為主,行為人破壞環境造成的後果往往難以得到挽回,資源濫用、環境破壞的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無論從處罰力度還是效果上看,上述做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為體現這一時代特點,《草案》規定了主體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並且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第160條第5款),體現了積極應對嚴峻生態環境形勢的理念。

第三,反映了知識經濟時代的特點。我們身處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和創新成為21世紀的主命題。資訊時代人們獲得新知識的速度超過以往歷史中的任何一個時期,逐漸成為驅動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隨著知識價值的提升,“知識的變現”也越來越受到關注,推動智慧財産權的發展也進入國家重要戰略佈局之中。為強化智慧財産權保護,鼓勵創新,響應國家“智慧財産權強國政策”,《草案》對智慧財産權保護作出了概括性規定,明確了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知識、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數據資訊等智力成果享有智慧財産權(第108條),實現了民法典與智慧財産權法的銜接,積極回應了高科技和知識經濟時代的需要。

同時,《草案》對21世紀時代特徵的反映,仍可加強。如《草案》沒有規定個人資訊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大數據時代個人資訊的利用與保護。在網際網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個人資訊既能為社會創造極大的價值,同時也是個人人格權的客體。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其傳播速度和傳播範圍往往脫離人的控制,易造成難以消除的影響。同時,網路侵權糾紛在不斷出現,法律應當針對網路環境下的侵權行為規定適當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以發揮民法對損害的預防作用,同時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鋻於網路環境具有無限放大效應,對網路侵權而言,法律更應當注重對損害的預防。

我們要編纂的民法典應當充分體現21世紀的時代特徵,編纂民法典的首要步驟就是編纂民法典總則編,以確定民法典的基調和價值取向。就立法部門公佈的民法總則草案內容而言,其很大程度上體現了21世紀的鮮明特徵,較好地發揮了權利宣示與權利意識啟蒙的作用。我們應當把握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所創造的歷史契機,圓滿完成“編纂民法典”的歷史任務,期待21世紀的中國民法典為全面建設法治社會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作者: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