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6月27日訊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針對該法內容,有記者提問,“請問在河長制追責、究責方面是怎麼看的?”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關於河長制的追責問題,這部法律沒有規定。河長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機制。原來我們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確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環保部門、農業部門、水利部門、住建部門等等。由於涉及到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所以,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至於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會納入對他們的考核中,對他們的晉陞獎懲等都會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