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6月27日訊 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有記者提問,“今年4月有媒體報道在河北、天津等發現了多處污水滲坑,説明有污水排放。請問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此類現象有何針對防治措施?”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環保部聯合河北、天津政府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調查。應該説利用滲井、滲坑等手段違法偷排現象一直存在。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對這種行為作了規定,並且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

當然,這些措施可能力度和威懾力還不夠。2014年新修訂的環保法,對這種偷排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了行政拘留。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針對媒體報道的惡劣違法行為又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的上限,最高可達一百萬。

如果違法情形再嚴重,構成破壞環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水污染防治法還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停産關閉。這一系列措施是組合拳,只要嚴格執法,就會對此類違法行為予以有效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