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0月31日訊(記者 尚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30日至11月4日在京召開,會議第二次審議電子商務法草案。為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範,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登出的方式和程式,不得對用戶登出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