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0月31日訊(記者張艷玲)10月30日-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將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界定,提出“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均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草案提出,經營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和姓名。
草案還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性能、功能、品質、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能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否則將罰款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100萬以上200萬以下,吊銷營業執照。
草案還對經營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進行規定,明確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