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8月28日訊(記者 胡永平)8月28日—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京召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將提交本次會議審議。

本次草案對法律職業人員範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等作出規定,為推進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對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沒有硬性的要求。為了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本次草案規定將以上人員納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之中。

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係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同時,草案還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並明確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為做好有效銜接,草案規定,之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