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8月28日訊(記者董小迪)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核安全法草案。

作為倒逼核設施安全運作的重要制度,草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的經驗,對核損害賠償作出了進一步完善。

草案規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産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對為核設施運營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草案規定:“為核設施運營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不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核設施運營單位與其對核損害賠償責任有約定的,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按照約定追償。”

此外,草案還規定:“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