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8月28日訊(記者董小迪)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

為進一步厘清商業賄賂的界定,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求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 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 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

(四) 可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影響交易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