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客商入駐渝鄰物流園區(以下簡稱“物流園”)投資興業,加快建設川東商貿物流中心和國家三級物流園區,早日打造成為服務川東渝北、連接川陜渝鄂的重要物流商貿區和川渝合作産業示範基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2〕71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和《鄰水縣工業招商引資優惠辦法》(鄰府發〔2012〕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駐物流園的企業必須是從事運輸、倉儲、加工包裝、配送、批發交易、資訊處理等物流法人企業及關聯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環保政策和渝鄰物流園功能區塊的産業選擇導向,新建固定資産一次性投入不低於1000萬元(含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投資強度必須達到每畝150萬元以上、年稅收每畝5萬元以上。
第二章 供地政策
第三條 投資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選擇出讓、作價入股、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物流園興辦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物流園土地出讓年限按不超過50年辦理,國有土地租賃年限按不超過20年辦理。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用。規劃的物流用地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物流用地性質;若土地經批准變更用途的,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供地性質和價格(一)用於建設倉儲、運輸、加工、包裝、配送等物流生産性設施的用地列入工業、倉儲用地範疇,其供地起始價參照鄰水縣同期工業用地價格執行。(二)投資商貿、專業市場的項目用地列入商業用地範疇,出讓價格不低於所在區域同期土地成本價或不低於基準地價的70%確定供地起始價。(三)租賃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價格按照佔地面積3000元/畝/年執行;租賃國有土地的,按《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有關規定確定租金。
第三章 能源政策
第六條 物流園區企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鄰水縣同期工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
第七條 入駐物流園的企業,供水、供電、供氣部門對其立戶及安裝優先保障。允許企業在廠區內按規範要求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給予技術指導,並對其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作。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條 財政扶持政策(一)根據實際情況,縣財政每年安排資金不低於500萬元用於引導扶持現代物流産業發展,主要用於扶持重點物流企業、重點物流項目及工商企業物流改造示範性項目貸款貼息等。(二)鼓勵生産型物流企業建多層廠房,對在一個年度內廠房建設投資1000萬元以上、達到規定投資強度且年畝平稅收達到5萬元以上的物流項目,其標準廠房竣工投入使用後,由縣財政按竣工面積從第二層起給予投資者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第二層廠房每平方米補助50元,第三層及以上廠房每平方米補助80元。(三)入駐物流園的企業按程式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及企業代培訓等方式進行的新招員工培訓,由縣財政按審核公佈的培訓費標準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直接撥付到培訓機構或企業。(四)從投産之日起,連續3年畝平稅收達到5-10萬元(含下限不含上限)的,參照土地出讓金30%金額予以一次性獎勵,用於企業發展; 固定資産投入達1億元以上且畝平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以上,或從投産之日起,連續3年畝平稅收達到10萬元以上的,參照土地出讓金70%金額予以一次性獎勵,用於企業發展。(五)入園企業應依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先徵後獎。在建企業由縣財政按繳納金額的60%予以獎勵,用於企業發展;投産企業由縣財政按繳納金額的30%予以獎勵,用於企業發展。(六)對鼓勵類物流項目的各類規費,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辦理。企業審批、建設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繳納,縣級所得部分由縣財政等額獎勵用於企業發展,屬縣內自收自支單位收取的費用按低限減半徵收。入園企業的物流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按規定繳納,縣級所得部分由縣財政等額獎勵用於企業發展。
第九條 金融扶持政策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固定資産投入1億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項目,由縣人民銀行、金融辦牽頭,確定商業銀行全程跟蹤服務,提供融資指導。
第十條 其他扶持政策對園區、對産業帶動力強或國家重點鼓勵扶持的産業項目,實行“一企一策”,特事特辦。
第五章 服務承諾
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的項目申報、規劃許可、土地審批、房屋産權登記等手續,由縣政務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結。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統籌相關部門專人對口上報,並限期跟蹤辦結。
第十二條 對入駐物流園的重點企業或重點項目,實行縣級領導聯繫、部門跟蹤管理、專人專項服務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項目建設及生産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物流園內通訊、電力、消防、燃氣等公用設施,由園區管委會負責協調提供,屬企業的部分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凡到物流園興辦企業的投資者,其子女入托、入學,由教育部門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統籌安排;企業引進的各類管理和技術人才,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兌現,由企業申請,縣投資促進局、縣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定同意後,按程式在1個月內(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辦結。在執行本優惠政策過程中,如中、省、市出臺有關政策調整,按調整後的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鄰水縣渝鄰物流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