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工業招商引資力度,有效承接産業轉移,鼓勵投資者興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加快鄰水縣輕工産業園跨越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內外投資者,凡在鄰水縣輕工産業園內新建或購買固定資産一次性投入300萬元(人民幣,含300萬元,下同)以上或年納稅30萬元以上或解決1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工業企業,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凡縣內外投資者在鄰水縣輕工産業園內投資300萬元以下創辦的小微型企業,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均可享受《鄰水縣小微型企業扶持管理辦法》的政策優惠。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條 投資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選擇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按不超過50年辦理,國有土地租賃年限按不超過20年辦理。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用。

第五條 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準入條件以及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按掛牌方式出讓使用權。

第六條 企業生産區供地價格(一)鄰水縣輕工産業園內“七通一平”的工業用地,按不低於5.6萬元/畝實行掛牌出讓。土地出讓價款全額繳入金庫。(二)租賃國有土地,按《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有關規定確定租金。(三)企業租賃或購買廠房興辦企業,價格由供需雙方議定。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七條 鄰水縣輕工産業園內的企業用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在入駐前五年內,按當期工業用水價格每噸優惠0.20—0.40元執行,具體價格視項目及用水量定。

第八條 用電價格對入駐鄰水縣輕工産業園的企業,用電價格擬按以下辦法執行:(一)配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生産用電執行大宗工業電價,基本電費按國家規定執行。(二)配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業企業生産用電,按其相應的用電類別和電壓等級執行對應類別的電價,按廣安市物價局批准的電價標準執行。(三)根據生産用電實際需求,經企業申請,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執行峰谷電價。

第九條  入駐鄰水縣輕工産業園的工業企業,水、電、氣供應部門對其立戶及安裝優先保障,並按定額預算費用優惠30%(直接材料費除外)執行。允許企業在廠區內按規範要求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有條件的企業也可自行安裝,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財政扶持辦法(一)對在一個年度內建成投産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密度、縣政府要求和協議約定的畝平産值、稅收等指標的工業企業,根據固定資産投資額度或畝平稅收,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參照基數,由縣財政統籌安排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具體標準為:固定資産投入(土地價格按5.6萬元/畝計算)達300萬元-500萬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按參照基數的35%對企業予以補助;固定資産投入達500萬元-1000萬元,或投産之日起連續3年畝平年稅收達到3-5萬元,按參照基數的65%對企業予以補助;固定資産投入1000萬元以上,或投産之日起連續3年畝平年稅收達到5萬元以上,按企業實際繳納土地價款的100%對企業予以補助。(二)企業自投産之日起,經批准,前五年實行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三免兩減半”政策,即前三年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100%獎勵給企業;後兩年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50%獎勵給企業。五年優惠期滿後,從第六年起按企業佔用土地面積和實際繳納稅收計算,當年畝平稅收達到5-10萬元(含10萬元)、10-15萬元(含15萬元)、15萬元以上的,分別按企業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的20%、30%和40%給予企業獎勵。(三)對鼓勵類工業項目的各類規費,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辦理。對入駐縣輕工産業園的工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徵即獎;土地使用稅實行收支兩條線,先徵後獎,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在建企業按繳納金額的60%予以獎勵、投産企業按繳納金額的30%予以獎勵,用於企業發展生産。企業審批、建設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工本費和代國家、省、市級收取的部分外,屬縣本級財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屬縣內自收自支單位收取的費用按低限減半徵收。(四)對入駐企業需租用由政府建設的標準廠房的,根據企業稅收貢獻大小協商確定租金標準。對購買政府建設的標準廠房的投資企業,標準廠房售價按原建設成本價執行,價款支付可採取分期付款方式。(五)鼓勵企業建多層生産廠房,對在一個年度內廠房建設投資300萬元以上且達到國家規定投資強度的工業項目,其標準廠房竣工投入使用後,由縣財政按竣工面積從第二層起給予投資者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第二層廠房每平方米補助50元,第三層及以上廠房每平方米補助80元。(六)對入駐企業按程式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定向培訓或企業代培訓方式進行的新招員工培訓,由縣財政按審核公佈的培訓費標準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可撥付到培訓機構,也可直接撥付到企業。(七)對入駐企業在生産經營中的物流成本,縣財政按企業上交稅金縣級留成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金融扶持辦法對入駐企業的新建或技改項目,由縣人民銀行牽頭,確定商業銀行全程跟蹤服務,提供融資指導;對其生産經營中的銀行貸款部分,按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30%由縣財政給予2年貼息補助。

第十二條  對産業帶動力強且固定資産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一企一策”、特事特辦。

第五章 服務承諾

第十三條 健全縣級領導及部門聯繫企業目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及企業生産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入駐企業辦理相關證照,由縣政務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結。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統籌相關部門專人對口上報,並限期跟蹤辦結。

第十五條  未經縣工業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批准,縣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凡到鄰水縣輕工産業園興辦企業的投資者,其子女入托、入學,由教育部門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統籌安排。企業引進的各類管理、技術人才,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第六章  優惠政策兌現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兌現,由企業申請,縣投資促進局、縣輕工園管委會、縣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定同意後,按程式1個月內(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辦結。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文之前已簽約的項目按照簽約之日的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鄰水縣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