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九龍農産品加工園招商引資力度,主動承接産業轉移,鼓勵投資者到園區興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企業,促進園區跨越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內新建或購買固定資産一次性投入500萬元以上(人民幣,含500萬元,下同)、年納稅50萬元以上或提供1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企業,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凡在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內投資500萬元以下創辦的小微型企業,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享受《鄰水縣小微型企業扶持管理辦法》的政策優惠。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條 投資者可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選擇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按不超過50年辦理,國有土地租賃年限按不超過20年辦理。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用。
第五條 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準入條件以及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按掛牌方式出讓使用權。對申請入園的工業項目,先採取租賃方式提供用地,待項目建成後,3年後再按工業用地程式掛牌出讓。
第六條 企業生産區供地價格(一)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內完成“七通一平”的工業用地,按不低於5.6萬元/畝價格實行掛牌出讓,若因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二)租賃園區內國有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的,前3年按照企業建設用地佔地面積3000元/畝/年執行,3年後經供用地雙方協商後按新的議定價格執行。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七條 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內的企業用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在入駐前5年內,按當期工業用水價格每噸優惠0.20—0.40元執行,具體價格視項目及用水量確定。
第八條 對入駐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的企業,用電價格按以下辦法執行:(一)配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企業生産用電,執行大宗工業電價,電費按國家規定執行。(二)配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企業生産用電,按廣安市物價局批准的電價標準執行。(三)根據生産用電實際需求,經企業申請,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執行峰平谷電價。
第九條 入駐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的企業,水、電、氣供應部門對其立戶及安裝優先保障,並按定額預算費用優惠30%(直接材料費除外)執行。允許企業在廠區內按規範要求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有條件的企業也可自行安裝,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財政扶持辦法(一)對在一個年度內建成投産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密度、稅收,以及縣政府要求和協議約定的畝平産值、稅收等指標的企業,根據固定資産投資額度或畝平稅收,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參照基數,由縣財政統籌安排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用於支援企業發展。具體標準為:對取得國有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固定資産投入(土地價格按5.6萬元/畝計算)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按參照基數的35%對企業予以補助;固定資産投入在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按參照基數的65%對企業予以補助;固定資産投入20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實際繳納土地價款的100%對企業予以補助。(二)企業自投産之日起,經批准,前5年實行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三免二減半”政策,即前3年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100%獎勵給企業;後2年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50%獎勵給企業。(三)對農産品加工企業的各類規費,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辦理。對入駐九龍農産品加工園的工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實行先徵後獎。土地使用稅實行收支兩條線,先徵後獎,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在建企業按繳納金額的60%予以獎勵、投産企業按繳納金額的30%予以獎勵,用於企業發展生産。企業審批、建設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工本費和代中、省、市收取的部分外,屬縣本級財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屬縣內自收自支單位收取的費用按低限減半徵收。(四)鼓勵企業建多層生産廠房。對自建廠房的,在一個年度內廠房建設投資500萬元以上且達到國家規定投資強度的工業項目或年畝平稅收達5萬元以上,其標準廠房竣工投入使用後,由縣財政按竣工面積給予投資者一次性補貼,具體為:第二層廠房每平方米補助80元,三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助100元。(五)對入駐企業按程式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定向培訓或企業代培訓方式進行的新招員工培訓,納入就業培訓等培訓項目給予補貼,補貼可撥付到培訓機構,也可直接撥付到企業。(六)建立企業退出園區機制,按《鄰水經濟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鼓勵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留學回國人員到園區創業,在職稱評定、住房等方面給予以下特殊支援。對具有全日制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或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創辦企業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給予以下鼓勵政策:(一)財政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住房及搬遷安置補貼;(二)3年內給予個人所得稅縣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額獎勵;(三)評為縣級優秀人才,積極幫助申報評定職稱。
第十二條 金融扶持辦法。對入駐企業的新建或技改項目,由縣人民銀行牽頭,組織銀企對接,提供銀企服務;對其生産經營中的銀行貸款部分,按相關貸款貼息政策辦理。
第十三條 産業扶持辦法。鼓勵入駐企業在本縣內自行發展種、養殖原材料基地,可享受鄰水縣農業産業基地建設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對産業帶動力強且固定資産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一企一策”。
第五章 服務承諾
第十五條 健全縣級領導及部門聯繫企業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及企業生産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入駐企業辦理相關證照,由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納入並聯審批流程進行辦理。對在園區投資的企業,九龍農産品加工園管委會和各職能部門實行跟蹤辦理,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指導。
第十七條 未向縣減負辦備案,縣內任何單位不得對企業進行環保、安全檢查以外的檢查。
第十八條 凡到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興辦企業的投資者,其子女入托、入學,由教育部門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統籌安排。企業引進的各類管理、技術人才,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第六章 優惠政策兌現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兌現,由企業申請,縣投資促進局、縣九龍農産品加工園區管理委員會、縣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定同意後,按程式1個月內(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辦結。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鄰水縣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