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大工業招商引資力度,有效承接産業轉移,鼓勵投資者興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工業企業,加快鄰水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內外投資者,凡在鄰水縣境內新建固定資産一次性投入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下同)以上或年納稅100萬元以上或解決500個以上就業崗位的工業企業(不含礦産資源開採企業,下同),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條 投資者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選擇出讓、作價入股、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國有土地出讓年限按不超過50年辦理,國有土地租賃年限按不超過20年辦理。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用。

第五條 工業用地在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保準入條件以及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按掛牌方式出讓使用權。

第六條 企業生産區供地價格

(一)鄰水經濟開發區內“七通一平”的工業用地,按不低於5.6萬元/畝實行掛牌出讓。土地出讓價款全額繳入金庫。對在一個年度內建成投産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行業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密度和縣政府要求的畝平産值、稅收等指標的工業企業,根據固定資産投資額度,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參照基數,由縣財政統籌安排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用於企業發展。具體標準為:固定資産投入(其中土地價格按5.6萬元/畝計算)達3000萬元—5000萬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且畝平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以上,或投産之日起連續3年畝平稅收達到5-10萬元(含下限不含上限),按參照基數的50%金額對企業予以補助;固定資産投入(其中土地價格按5.6萬元/畝計算)5000萬元以上且畝平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以上,或投産之日起連續3年畝平稅收達到10萬元以上,按參照基數的100%金額對企業予以補助。

(二)租賃國有土地,按《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有關規定確定租金。

(三)作價入股取得土地,按規定程式審批後政府參照土地出讓價入股,股份比例另行議定。

(四)企業租賃或購買廠房興辦企業,價格由供需雙方議定。

第七條  土地出讓契稅按出讓價徵收,特殊情況下可協商約定。

第三章 能源保障

第八條 鄰水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用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按當期工業用水價格每噸優惠0.20—0.40元執行,具體價格視項目及用水量定。

第九條 用電價格

對入駐鄰水縣經濟開發區(含城南工業園、輕工産業園和輕紡工業街區、建材産業園、子中工業園)的企業,用電價格擬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配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生産用電執行大宗工業電價,基本電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配電變壓器容量在315KVA以下的工業企業生産用電按其相應的用電類別和電壓等級執行對應類別的電價,按廣安市物價局批准的電價標準執行。

(三)根據生産用電實際需求,經企業申請,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可以執行峰谷電價。

第十條  入駐鄰水經濟開發區的工業企業,水、電、氣供應部門對其立戶及安裝優先保障。允許企業在廠區內按規範要求自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有條件的企業也可自行安裝,主管部門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一條  入駐鄰水經濟開發區以外區域的工業企業用水、用電價格,依據企業投資強度、産出高低、納稅金額、科技含量、環保水準等因素,可以“一事一議”。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財政扶持辦法

(一)企業自投産之日起,經批准,前五年實行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兩免三減半”政策,即前兩年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100%獎勵給企業;後三年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50%獎勵給企業。五年優惠期滿後,從第六年起按企業佔用土地面積和實際繳納稅收計算,當年畝平稅收達到10-15萬元(含15萬元)、15-30萬元(含30萬元)、30萬元以上的,分別按企業上繳稅收縣級分成部分的10%、15%和20%給予企業獎勵。

(二)對鼓勵類工業項目的各類規費,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辦理。對進入鄰水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即徵即獎;土地使用稅實行收支兩條線先徵後獎,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在建企業按繳納金額的60%予以獎勵,投産企業按繳納金額的30%予以獎勵,用於企業發展。企業審批、建設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工本費和代國家、省、市級收取的部分外,屬縣本級財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屬縣內自收自支單位收取的費用按低限減半徵收。

(三)對鼓勵類工業項目,需租用由政府建設的標準廠房的,根據企業稅收貢獻大小協商確定租金標準。對購買政府建設的標準廠房的投資企業,標準廠房售價按原建設成本價執行。

(四)鼓勵企業建多層生産廠房,對在一個年度內廠房建設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達到國家規定投資強度或年畝平稅收達到5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其標準廠房竣工投入使用後,由縣財政按竣工面積從第二層起給予投資者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第二層廠房每平方米補助為50元,第三層及以上廠房每平方米補助為80元。

(五)對入駐縣內的工業企業按程式通過校企聯合、訂單培訓、定向培訓或企業代培訓方式進行的新招員工培訓,由縣財政按審核公佈的培訓費標準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可撥付到培訓機構,也可直接撥付到企業或首次受訓新員工。

第十三條  金融扶持辦法

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固定資産投入1億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項目,由縣人民銀行、金融辦牽頭,確定商業銀行全程跟蹤服務,提供融資指導;對其固定資産投入中的銀行貸款部分,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20-30%由縣財政給予2年貼息補助。

第十四條  對産業帶動力強的國家鼓勵類且固定資産投資2億元以上的重大工業項目,實行“一企一策”、特事特辦。

第五章 服務承諾

第十五條 健全縣級領導及部門聯繫企業目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及企業生産經營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入駐企業辦理相關證照,由縣政務服務中心“一站式”辦結。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統籌相關部門專人對口上報,並限期跟蹤辦結。

第十七條  未經縣工業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批准,縣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企業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凡到鄰水興辦企業的投資者,其子女入托、入學,由教育部門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統籌安排。企業引進的各類管理、技術人才,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城鎮居民戶口。

第六章  優惠政策兌現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兌現,由企業申請,縣投資促進局、縣財政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定同意後,按程式在1個月內(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辦結。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鄰府發〔2010〕45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發文之前已簽約的項目按照簽約之日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鄰水縣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