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4月24日訊(記者 金慧慧)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4月24日至4月27日在京召開,會議第二次審議核安全法草案。

草案第三章對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明確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完善核事故應急的體制機制,增加應急準備的針對性。有的建議對核事故應急實行分級管理。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國家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二是核設施營運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場內核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對核事故應急實行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