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一 看他國智慧財産權保護經驗

中國網新聞12月19日訊 (記者李智 實習記者趙蘊哲)據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WIPO)數據,2016年中國的專利申請量在世界範圍內位居第一。全世界的創新者在2016年提出了310萬件專利申請,比2015年增加了8.3%。其中,中國新增專利申請數佔總增長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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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創新型國家取得成果

《世界智慧財産權指標》報告顯示,2016年中國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數量再創新高,達到130萬件。我國已經連續兩年專利申請量超過百萬件。

我國專利申請數量的不斷增加,一方面體現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建設創新型國家取得的豐碩成果。

據國家統計局社科文司《中國創新指數研究》課題組測算,2016年中國創新指數為181.2(以2005年為100),比上年增長5.7%。分領域看,創新環境指數、創新投入指數、創新産出指數和創新成效指數分別達到172.0、172.2、223.3和157.3,分別比上年增長4.9%、4.8%、7.2%和5.2%。

測算結果表明,2016年我國創新環境繼續優化,創新投入力度加大,創新産出能力穩步提升,創新成效進一步顯現,創新型國家建設持續推進。

標題圖片美國圖

標題圖片英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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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智慧財産權保護走向世界

雖然中國專利申請量位居第一,但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的報告也指出,在向國外申請專利方面,美國繼續領先,緊隨其後的是日本、德國以及南韓。此外,和專利申請類似,絕大部分來自中國的商標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都只在國內市場尋求保護。

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總幹事高銳表示:“國外申請反映了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國際化,也傳遞了在外國市場中對技術進行商業化的意願。”雖然我國龐大的國內市場和日漸完善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為各行各業的創新提供了極大的動力,但在智慧財産權“走出去”的道路上,我們仍然任重道遠。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黨組書記、局長申長雨指出,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強化智慧財産權創造、保護、運用,紮實推進智慧財産權強國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

國外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政策

保護智慧財産權解決了創新者的後顧之憂,是推動創新的有力舉措。其中,有不少國家在該領域頒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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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之一,第一部《美國專利法》于1790年頒布。現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後於1984年和1994年做過兩次重大修訂。1999年11月29日,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美國發明人保護法》,其中多項重要條款直接列入現行法,包括將不公開審查制度改為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等。

2007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了《美國專利改革法案》。該法案對現行法進行了三處重大修正:其一,修改專利持有人的定義,以“先申請制”取代“先發明制”;其二,在USPTO設置再審程式,允許第三方在專利授權後借助該程式向USPTO提出專利無效請求,無需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三,修改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由以往按含有侵權技術的商品數量計算賠償金額改為以實際專利技術價值來判斷。

美國專利局于1802年成立,1975年美國專利局更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作,在人事、採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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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英國是專利制度最早的發源地。 英國1623年頒布的《壟斷權條例》,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專利法,該法確立了專利制度的核心,也反應出智慧財産權一定意義上是壟斷權的理念。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它規定了作者是著作權的擁有者以及在固定期限內保護出版著作的原則,這至今仍是版權法的核心內容。

1852年,英國政府頒布《專利法修正法令》並設立英國專利局(UKPO)。 1990年, UKPO正式成為英國貿易和工業部(DTI)下屬的政府機關。2007年英國專利局正式更名為英國智慧財産權局。作為管理智慧財産權的官方機構,英國智慧財産權局不僅負責包括專利、設計、商標和版權等方面的申報、審核和批准,負責協調政府決策者、執法部門、企業等各方面的關係,還有對付智慧財産權領域的犯罪行為等多項事務,是一個綜合性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機構。

近年來,英國非常重視智慧財産權體系的完善與發展,以鼓勵創新,推動技術轉化。此外,英國還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智慧財産權保護系統,與歐盟及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通力合作,為建立統一的歐洲專利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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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明治維新後,日本于十九世紀八十年代頒布《商標條例》、《專賣特許條例》、《外觀設計條例》和《實用新型法》,建立了日本工業産權制度。日本于1899年加入《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1978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2008年2月,日本內閣會議確定了《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草案。此次修改在申請階段預設了“臨時通常實施權”和“臨時專用實施權”,獲權後即成為“通常實施權”和“專用實施權”;並對“臨時通常實施權”創設了許可登記制,以使登記後被許可人可對抗第三人,專利權轉讓時可對抗受讓人,專利權人破産時可不解除許可合同。

日本專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設立的“專賣特許所”,現為隸屬於經濟産業省的政府機構。JPO的主要職責為:工業産權申請受理、審查、授權或註冊;工業産權方針政策擬訂;工業産權制度的修訂;工業産權領域國際合作;為促進日本産業發展,對工業産權資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