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致力於解決水資源相關問題
人多水少、水資源時空分佈不均衡,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水情。我國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米,每人平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準的28%。然而,中國又是世界上用水量最多的國家。且在我國工業快速發展時,“大量生産、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粗放發展模式使水質性缺水、地下水超採等問題加劇,影響到了國家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了應對水資源不足,跨地區輸送水資源的工程是對策之一。目前規模最大的當屬“南水北調”工程。該工程將水資源從長江流域輸送至北方的黃河流域,總輸送量達450億立方米左右。“南水北調”能夠較大地改善北方地區的生態和環境特別是水資源條件,增加水資源承載能力,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在“開源”的同時,“節流”的效果同樣不可忽視。此次《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頒發,通過擴大試點,將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盤點國外水資源管理經驗
水資源稅(費)作為一種控制水資源需求量、保護水環境的經濟工具,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採用。
英國
早在1969年,英國的河流管理機構便開始對直接從地表或地下取水的用戶徵收水資源費。1997年5月英國召開了水資源峰會,中央政府重新對水資源費政策進行了評估,對原有政策進行了修改。目前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凡從地表或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超過20立方米的企業或個人,一般都需要向環境署申請取水許可證,並繳納相應費用。
英國環境署明確表示水資源費政策主要是以回收行政費用為目標。這種政策目標指的是當一個國家環境管理體系比較成熟的時候,政府決定對取水權增收費用。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根據預算下一年的政策行政費用來制定。英國的水資源費並不體現取水的環境成本或其他的外部成本。
雖然英國這種以回收政策行政費為目標的水資源費因其收費標準較低,對取水者改變用水行為和節約水資源並沒有太大的刺激作用,但徵收水資源費由於能確實地補償水資源政策的行政支出,因此對政府有效地管理水資源、決定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水資源戰略以及保證地表水、地下水和降雨的檢測工作還是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德國
由於德國聯邦政府沒有對水資源費做出統一規定,因此德國各州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水資源稅費政策時有很大的自由度,促進許多新的政策手段被採用,不同的經驗也在各個州之間得到借鑒和改進。
巴登-符騰堡州于1988年成為德國第一個徵收水資源稅的州。其主要目的是用稅收收入補償當地農民在流域內限用化肥而産生的損失。這種某個群體之經濟利益因環境改善政策受到影響,而政府用水資源稅收入進行補償的現象在德國其他州也普遍存在。
漢堡州是德國另一個徵收水資源稅的典範。不同於巴登-符騰堡州的政策,漢堡州僅僅對取用地下水資源者徵收水資源稅,水資源稅的大小則按取水許可證上授予的取水量來計算。漢堡州的水資源稅政策對減少企業取用地下水資源有一定刺激作用。為了少交水資源稅,企業下一年便會申請減少一些取水許可量。
總的來説,德國州政府在制定水資源稅政策時,通常會盡力實現稅收中性,避免增加企業成本和負擔,促進企業採用節水技術減少用水。通過價格手段,德國的水資源稅政策實現了向取水戶發出經濟刺激的同時,也增加了州政府可用於環境保護方面的財政收入。
俄羅斯
2005年1月,俄羅斯政府依據《俄羅斯聯邦稅法》第52 章關於水資源稅的規定,停止徵收水資源費,變更為徵收水資源稅。現行水資源稅主要包括4個稅種,分別為使用地下水資源稅、開采地下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産稅、工業企業從水利系統取水稅和向水資源設施排放污染物稅。
俄羅斯水資源稅的計稅形式多樣,既有從量定額,亦有從價定率。以地下水資源實際開採數量為計稅依據,充分考慮銷售價格及超定額開採損失確定單位稅額。開采地下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産稅實行從價定率方式徵收,以實際開采地下水及其初級産品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稅率適用5%。
依據《俄羅斯聯邦水法典》,使用地下水資源稅收入的40%納入聯邦預算,另60%部分列入聯邦主體預算;開采地下水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産稅的收入,由聯邦、聯邦主體和企業三方共用。收入的大部分會投入到水體恢復與保護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