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為何頻發
不久前發生在上海某託兒所的“虐童”事件風波還未平息,此次紅黃藍幼兒園事件又再次引發輿論關注。對於家長來説,最無法接受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而直接造成孩子身心傷害的“虐童”行為,更是為人民群眾所痛恨。讓孩子安全、健康成長,是整個社會共同的需求。
對打擊“虐童”行為,我國刑法早已作出規定,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虐待老幼病殘等虐待行為入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於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等機構而言,如果構成單位犯罪,其直接負責人需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早有規定,而且不可謂不嚴格,但為何“虐童”事件仍然頻發?嬰幼兒受認知水準所限,遭受虐待後,受害者往往難以及時表達出來;對輕微虐待、精神虐待等,更是難以發現,這讓一些虐童人員心存僥倖。此外,一些人對虐童的法律後果缺乏認識,對法律法規缺乏敬畏。
目前,幼兒園和幼師資源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中國青年報》報道,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到2021年,學前教育領域預計需補充近199萬名教師和137萬名保育員。如此大的幼師缺口,也讓一些從業素質未達標的幼師有了可趁之機。
國外如何防止“虐童”事件
事實上,“虐童”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有發生,不少國家通過建立各項法律制度加以防範,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
美國
在美國防治“虐童”的相關法律中,最有特點的一條是“強制報告制度”。報告的人員範圍在不斷擴大,舉報的內容也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細化。另外,美國大多數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懷疑”一個兒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視時也要舉報。其中還規定,對兒童有責任的人或組織面對虐待和忽視時要舉報。對於知情不報者,法律上也規定了相應的懲罰。
在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下設的兒童及家庭管理局,自1995年起,每年公佈全國被虐待和忽視的兒童狀況。他們提供的數據不僅將受害者按照年齡、種族、性別等屬性進行了劃分,還將施害者同樣進行了統計,並計算了兩者的關係。公眾可以在相關網站上動態地瀏覽每個州的數據。美國還通過傳統的法律撥款程式,給州提供專項資金,用於建立預防兒童虐待和忽視的項目。
美國將“孩子説出來,安安全全的(Speak Up Be Safe)”項目納入學校教育,告訴孩子哪些行為屬於虐待,在什麼地方可以獲得幫助等。兒童一旦受到侵害就懂得自主報告,既能保護自己,也是對施害者的一大威懾。
日本
在日本,厚生勞動省兒童虐待調查研究會、大阪兒童虐待調查研究會、全國兒童相談所等政府部門或機構都在關注“虐童”問題。自1991年開始,東京成立了虐待防止中心,開始對兒童虐待資訊情報進行統計。日本厚生勞動省從1990年開始對兒童虐待數據進行了統計,並逐年公佈。
2000年,日本公佈並實施《虐待兒童防止法》,經過4年的使用後,在2004年進行了部分修改。和美國一樣,日本的法律也有“越來越嚴”的趨勢。比如在修改前的虐待標準中,規定了“如果發現有虐待的必須舉報”,修改後就變成“認為有虐待的必須舉報”。同時,語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標準。
日本的社會力量在應對“虐童”方面,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1998年在日本成立的“兒童虐待思考協會”,就以兒童虐待為題材製成漫畫,向志願者介紹“虐童”工作現狀。各地的非營利組織還設立兒童訪談熱線,與一些兒科醫生、心理醫生、社會工作者聯網,及時傾聽虐待兒童的舉報。此外,有關防止兒童虐待工作的講座、研討會、報告會、經驗交流會、論文發表會、學會等集會也在日本全國各地經常舉行。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在兒童保護的法律執行上有令各國矚目的獨特模式。20世紀70年代頒布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兒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亞的兒童權利保護趨於成熟。為保障兒童各項權益進一步得到落實,新南威爾士州還專門制定了《兒童和青少年委員會法》,組建了兒童和青少年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推進和監督社區兒童的整體安全、福利和幸福狀況,監控由兒童提出或代表兒童提出的投訴趨向,對影響兒童的事項組織專門調查等。
此外,澳大利亞少年司法機構對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較高。以新南威爾士州1987年的《兒童法院法》為例,兒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兒童治安官組成,有資格被任命為兒童治安官的人必須是首席治安法官認可的有處理兒童和青少年事務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據法律規定,兒童治安官應當接受不間斷的培訓。
在雪梨、墨爾本等澳大利亞大城市中,兒童享受到全方位的關照。在幼兒園中,所有的老師都需要獲得幼兒教育的專業文憑之後持證上崗。根據規定,每個幼兒園必須有一定數量的本科幼兒教育畢業生,必須持有急救證書等各種資質證明和幼兒看護相關的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