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下醫院可立即採取措施
早在2007年,類似事件也有發生。一名孕婦因男友拒絕簽字,導致手術未能進行,最終孕婦死亡。當時這起事件曾引發全社會對“手術必須家屬簽名”制度的激烈爭論。
從法律層面來講,患者本人擁有知情同意的權利,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醫院應首先尊重患者意願。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如遇緊急情況,醫院也可以在家屬不簽字情況下手術。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行為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外醫院手術前是否需家屬簽字?
生命攸關之時,到底應該由誰做最終決定,由誰來對生命負責?是醫生、患者、還是家屬?這一問題在國外同樣因其特殊性而有嚴格的規定。那麼,國外的醫生在這種情況下會如何行事?
日本
日本醫院在為患者實施手術前都會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親屬在責任書上簽字,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直系親屬,比如尚未領取結婚證的同居性質的所謂“夫妻”關係,通常會遭到醫院的堅決拒絕,並會根據《民法》規定的直系親屬順序依次要求相關人員來簽字。
嚴格説來,這一要求在日本並沒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醫院方面的依據主要是來自厚生勞動省出臺的一些文件,並由此形成了業界內約定俗成的“行規”。但是,一旦患者家屬在治療責任書上簽了字,則被視為醫患雙方間具有了法律承認的關係。如果日後出現醫方手術失敗或患方拖欠醫療費等情況,醫患雙方均可持責任書進行相關的法律訴求。
除了經濟風險外,日本醫療界因為怕承擔手術失敗而吃官司的風險,在患者本人或直系親屬拒不在責任書上簽字的情況下,醫院方面就會拒絕為患者做手術。
在手術簽字方面,日本醫療界的做法與中國的做法差不多。除此之外,日本還多了一項術後簽字制度,即簽字的直系親屬必須在醫院裏等待手術做完,然後再在手術結果書上簽字。
美國
美國憲法中尊重個人隱私權也適用於醫患關係。在美國,當患者面對醫生時,他本人有責任提供自己的健康資料,也有權利決定接受什麼樣的治療。手術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進行方才實施。沒有規定醫院非要徵得家屬的同意,這一點在其他西方國家也適用。
美國的《醫生-患者關係條例》規定,患者在必要時,可以委託自己的律師、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在自己不能自主表達時,代為做決定。該委託必須為書面形式,必須有患者本人的簽字,口頭委託不被認可。受委託人可以是一人或幾人,但不能同時委託律師和家屬。
同時,美國《醫療法:緊急施救手術法規》規定:“醫生有權在病人面臨生命威脅,或有導致身體殘疾的危險時,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許的情況下,對病人實施救治。”在這種情況下,醫生會留下詳細的治療記錄,以備日後查驗。
此外,美國法律准許在病人無意識時,由配偶或家屬簽字同意治療方案。但是醫生不得在發生事故後,用家屬同意手術和用藥的簽字,作為推卸責任的依據。
澳大利亞
在澳大利亞,如果病人手術前有意識,是清醒的,醫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願;如果病人當時無意識,但有家屬或親友在場,醫生不可以做決定,由家屬或親友簽字,決定是否手術;如果沒有家屬或親友在場,病人也不清醒,醫生擁有第一決定權。
舉例來説,如果一個病人出車禍昏迷,被送到醫院,家屬不在,醫生有決定對該病人是否進行手術的權利。手術前如果需要簽字,首選是配偶,然後是父母,如果都不在,朋友也可以簽字。
另外,手術前,如果醫生向病人及簽字人解釋手術的危險性,手術失敗,醫生沒有責任。否則,醫生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