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專家”引關注 各國嚴控醫療廣告

中國網新聞6月28日訊(記者李智 戚易斌)近日,“身兼多職”的“專家劉洪斌”引起媒體關注。2014年至今,她以包括北大專家、苗醫拔痰定喘絕技傳承人等“老專家”身份出現在多家電視臺推薦各種藥品、保健品。

事實上,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廣告法》明確規定:電視臺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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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廣告表演專家”面臨處罰

統計發現,這位用過劉洪斌、劉洪濱等名字的花白頭髮老太太曾先後出現在多家衛視,推銷苗仙咳喘方、唐通5.0、天山雪蓮等各類“藥品、保健品”。她看上去面容慈祥,氣質沉穩大方,極易令人相信其“專家”身份。

“劉洪斌或者劉洪濱們”的背後是醫藥保健品廣告的灰色産業鏈:藥廠雇傭影視製作公司等拍攝“專題片”,再到電視臺購買時段發佈。據了解,這些所謂的主持人和專家是由影視製作公司負責安排。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工商總局已與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食藥監總局、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公安部等成員單位專題研究,各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能依法調查處理“醫藥廣告表演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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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虛假廣告需各方共同努力

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任何人不能代言藥品廣告,藥品廣告必須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同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保健食品廣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授劉雙舟在接受媒體採訪中指出,新《廣告法》的一大亮點就是對廣告代言做了具體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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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和打擊虛假醫療廣告需要藥監局、工商局和法院加大整治力度,各衛視和電視臺也應當承擔起阻擊虛假廣告的職責。依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規定,正規醫療養生類節目邀請的專家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相應執業資質和相應專業副高以上職稱,並在節目中據實提示。

此外,觀眾本身也應當提高警惕,特別是老年人,不能輕信各種形式虛假醫療廣告,應選擇正規醫院進行診斷,以避免耽誤治療又浪費錢財。

國外如何管理醫藥廣告

醫藥用品用在身上、吃進嘴裏,和每個人的身體息息相關,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對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因此,世界各國對醫藥廣告的監管極其嚴格,發佈虛假廣告的商家和代言人往往會面臨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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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美國政府管理醫藥廣告的主要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前者的監管範圍包括非處方藥,後者負責對處方藥的説明、廣告和行銷進行管理。

根據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粧品法》,處方藥廣告必須準確、不能誤導消費者。廣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無危險”、“無副作用”等誇大療效的詞句。同時,廣告中必須提供所有有關藥品的風險資訊,還要告知消費者如何查詢獲得FDA批准的全部資訊,如相關醫生、免費電話、有印刷廣告內容的雜誌、網站地址等。

如違反相關規定,將會遭到嚴厲懲罰。《聯邦食品、藥品和化粧品法》規定:任何人違反了其對醫藥廣告的規定,將處以1年以下監禁,單處或並處1000美元以下罰款;再犯者處以3年以下監禁,單處或並處1萬美元以下罰款。《2007版食品藥品法案修正案》規定:任何發佈虛假或有誤導性處方藥廣告的企業,將處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再犯者處以50萬美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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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對藥品廣告有著明確的規定,日本《藥事法》要求藥品廣告嚴禁誇大療效,醫療用處方藥和沒有得到正式批准在審批期間的藥品嚴禁做廣告。日本還有藥品廣告標準,規定了藥品廣告在藥品名稱、製造方法、效果效能、使用時的注意事項等表現方法,嚴禁誹謗其他藥廠的産品,嚴禁醫藥人員推薦藥品等等共10多個項目。

日本《醫療法》規定,對於打虛假廣告的診所或者醫院,其法人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拘留和罰款。日本還專門設立了國民健康管理部門,重視消費者的投訴,如投訴確實,會動用行政力量與企業交涉。

除了法律限制,日本全國醫藥品廣告監視協議會等民間組織也對涉及醫藥品的廣告進行嚴厲監視,日本民間放送聯盟制定的標準也規定不得製作、播放有可能違反相關法律的醫療、醫藥、醫療器械、化粧品和保健食品的廣告。

在表現功用和效果時,不許超過法律認可的範圍,不得使用最有效、最安全等表現形式;不得以醫師、藥劑師、美容師等推薦的形式做廣告;不能以醫藥品的療效相同的表現形式做保健食品的廣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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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德國醫學界普遍認為,“醫院不用做廣告”。德國《醫療廣告法》明確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藥店中出售,只能在醫學或藥物專業雜誌上刊登廣告,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醫藥廣告必須清楚註明藥品副作用、服用方法等所有相關要素,否則制藥商和廣告商將受到嚴厲處罰;非處方藥原則上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但對非處方藥廣告的描述方式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德國法律還規定,醫藥廣告不得擴大藥品適應症,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誇大藥品療效,有關適用範圍和功效等內容的表述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含有不科學的功效表述。醫藥廣告詞中不能出現“肯定”、“百分之百”、“治愈”等詞語。

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許多規定,比如宣傳自己的醫療用品和一般産品不同,必須拿出科學證據證明此産品的健康作用。德國聯邦藥監局、德國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中心等機構,會定期抽查核實醫療廣告中出現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