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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鄰居出行發生交通事故 檢察機關為何不起訴?司法辦案“懲惡”與“揚善”並重

2025-11-13 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彭瑤

中國網11月13日訊 (記者 彭瑤)11月13日,最高檢發佈一批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典型案例。

好心搭載鄰居發生交通事故

2024年5月31日7時許,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駕駛二輪電動車,從山東省臨沂市沂河新區白沙埠鎮,前往臨沂市蘭山區參加葬禮。在本村路口,楊某某遇到同村村民姜某某(時年65歲)駕駛電動三輪車搭載張某某(時年64歲),也欲前往同一地點參加葬禮。考慮到姜某某曾患腦血栓,駕車載人存在一定風險,為安全起見,楊某某主動提出願意搭載兩人一同前往,並返回家中,更換了一輛電動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係機動車),隨後駕駛該車搭載張某某、姜某某(二人坐在車鬥內)一同前往目的地。

當行駛至臨沂市沂河新區白沙埠鎮幹渠路與東孝友村路口時,為躲避前方車輛,楊某某緊急剎車並猛打方向,導致車輛側翻。事故造成楊某某膝蓋、頭部受傷;姜某某腦挫傷、創傷性硬膜下出血等多處受傷;張某某多發腦挫傷並腦裂傷及多處骨折,入院搶救後,因傷情嚴重治療無望出院,次日于家中死亡。經認定,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楊某某與張某某的近親屬、姜某某分別達成和解。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落實疑難案件公安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工作機制,參與會商案情、幫助梳理證據,基於被害人張某某已火化而無法進行屍檢鑒定這一客觀情況,建議偵查機關重點圍繞張某某死亡前傷情等級、與本次交通肇事的因果關係固定證據。偵查機關根據會商意見,調取了搶救病歷、診斷證明、現場監控等客觀證據,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由鑒定部門出具專業分析意見。最終,依法確認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前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公開聽證釋明情、理、法

蘭山區檢察院對該案組織公開聽證,邀請人民監督員、法學專家、交警、被害人近親屬、村委會人員、村民代表等人參與聽證。聽證過程中,辦案人員向楊某某釋明,其無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以及駕駛貨運機動車載客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對其予以嚴肅批評教育。同時,也對楊某某進行鄰里間的友善互助及案發後主動報警、投案自首、積極賠償等行為予以肯定。

鋻於楊某某犯罪行為發生在其對他人給予友善互助的過程中,其本人具有自首、無違法犯罪前科、犯罪情節輕微、真誠悔罪、積極賠償等情節,死者近親屬以及其他被害人亦對其表示諒解,蘭山區檢察院綜合案情,依法對楊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針對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電動三輪車違規載貨載人、無證駕駛等帶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蘭山區檢察院協同交警部門開展了電動三輪車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定點檢查+流動巡查”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勸阻、查處不戴安全頭盔、酒後駕駛、無牌無證等交通違法行為,並開展以案釋法,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識,倡導安全文明理念,推動基層社會治理。

“懲惡”與“揚善”並重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玉偉表示,楊某某考慮到被害人因為身體原因駕車不安全,主動返回家中,將自己騎行的二輪電動車更換為三輪電動車,免費搭乘兩名被害人前往目的地。這種鄰里之間友善互助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值得肯定和鼓勵。楊某某在發生事故後,在第一時間報警,並積極救助傷員,屬於主動投案自首,並且她沒有醉駕等從重處罰的情節,犯罪情節輕微。楊某某在事情發生後真誠悔罪,主動賠償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取得他們的諒解,修復了被破壞的社會關係。

“對於親友鄰里之間善意互助行為引發的輕微犯罪,檢察機關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其友善互助行為體現的社會價值,予以從輕處理,推動司法辦案從單純的‘懲惡懲惡揚善並重演進,引領社會風尚,讓冰冷的法律條文承載起道德的溫情,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價值。陳玉偉説。

編審:趙曉雯 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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