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購房、出行和報銷 12月起這些新規開始實施
中國網11月29日訊 (記者 趙曉雯) 個人購房不超過140平方米契稅降至1%,電詐分子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公示,發票、機票報銷無需列印……12月起,這些新規將影響你的生活。
電詐分子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公示
由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印發的《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將被納入“電信網路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用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嚴重失信主體資訊進行公示。將有關懲戒對象資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
辦法採取分級懲戒措施,規定因實施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網際網路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路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懲戒對象在懲戒期限內被多次懲戒的,懲戒期限累計執行,但連續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個人購房不超過140平方米契稅降至1%
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將自12月1日起執行。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我國首部關稅專門法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制定的首部關稅專門法律,關稅法保持現行關稅稅制基本穩定、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完善現行制度和有關政策內容並上升為法律。關稅法共7章,包括總則、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徵收、徵收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隨著關稅法制定出臺,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3個稅種制定了法律,稅收立法再進一程。
全面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的《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12月1日起,全國31個省份將全面開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辦法明確,水資源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計徵。
稅收優惠方面,辦法明確,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産取用水等5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産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徵水資源稅。
發票、機票報銷無需列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的公告》,自12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推廣應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同防偽稅控發票相比,將多個聯次改為單一聯次,將依賴紙質形態存在改為依賴數字形態存在,將線下申請領用介質後使用改為線上實人認證後使用。納稅人可以登錄全國統一規範電子稅務局,使用其整合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上的“發票業務”功能,即可進行發票開具、交付、查驗以及用途勾選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務,不再需要登錄多個平臺才能完成相關操作。
除此之外,繼鐵路客運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後,12月1日起,在我國民航旅客運輸服務領域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旅客可通過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自動化、智慧化開具及交付服務,滿足不同類型的需求,無須再獲取紙質行程單,節省了紙質行程單郵寄費用。單位財務人員可以通過電子行程單開展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等業務,實現相關業務“網上辦”。
為方便旅客和單位,民航旅客運輸服務領域推行使用中設置了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紙質行程單、電子行程單、其他發票可並行使用,但不可重復開具。
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應與適老化改造結合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交通樞紐、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商業中心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考慮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設項目批准、核準文件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並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發車間隔、票價等資訊。鼓勵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通過電子站牌、出行資訊服務系統等資訊化手段為公眾提供資訊查詢服務。
對兩用物項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所稱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於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於設計、開發、生産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根據條例,國家對兩用物項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所列兩用物項或者實施臨時管制的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海關等國家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影響、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履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的需要、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相關決議和措施等的需要或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對兩用物項出口目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則承接分散在即將廢止的核、生物、化學、導彈等多部不同位階的法律文件所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物項,並充分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做法,按照10大行業領域、5種物項類型的劃分方式進行系統整合,統一編配出口管制編碼,形成完整的清單體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同步實施。
編審: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