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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佈丨“兩高”: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産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24-11-19 來源:中國網 責任編輯:彭瑤

中國網11月18日訊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3號,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釋》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堅持實踐需求、問題導向,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基礎上,《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産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産、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産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等等。

二是明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解釋》規定了五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聚眾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以及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是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産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解釋》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産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明確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産,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解釋》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産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五是明確從重、從輕情節。關於從重情節,《解釋》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關於從輕情節,《解釋》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是明確追贓挽損程式。《解釋》規定,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産,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偵查移送情況對涉案財産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産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産作出處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強化對下指導,嚴格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準確把握案件辦理要求,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編審: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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