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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佈丨跨境電詐犯罪集團如何認定?“金主”逃匿境外怎麼辦?“兩高一部”發文明確

來源:中國網      2024-07-26      作者:彭瑤     責任編輯:彭瑤

中國網7月26日訊(記者 彭瑤)日前,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共同制定《關於辦理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葛曉燕介紹,《意見》共三部分十六條,規定了辦理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法律適用、程式規定、政策把握、追贓挽損等。

《意見》從定罪量刑、法律適用、政策把握、財産處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實從嚴懲治要求,旨在釋放依法從嚴強烈信號,形成有力震懾效應。《意見》強調,當前要突出四個懲治重點:依法重點打擊犯罪集團及其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成員;重點打擊為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提供庇護的組織;重點打擊犯罪集團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強姦、強迫賣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重點打擊為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集團招募成員而實施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行為。

《意見》聚焦司法辦案中法律適用、證據收集審查運用、刑事政策、追贓挽損等問題,有針對性提出解決方案。

針對跨境電詐等犯罪組織集團化、壟斷化,打著“工業園”“開發區”等幌子,實則詐騙斂財等問題,《意見》第4條規定,通過提供犯罪場所、後勤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團夥實施跨境電詐、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抽成分紅或收取相關費用,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依法予以嚴懲。

針對跨境電詐案件犯罪數額認定難的問題,《意見》第5條規定,無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體被騙或者被敲詐勒索的數額時,可以根據賬戶交易記錄、通訊群組聊天記錄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綜合認定犯罪數額;跨境電詐集團的犯罪數額,可以根據該犯罪集團從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團夥抽成分紅或者收取費用的數額和方式折算。

針對跨境犯罪集團難以查證每名成員具體對應犯罪數額的難題,《意見》第6條規定,查明犯罪集團犯罪數額後,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參與的犯罪數額,也可綜合考慮其在犯罪集團、犯罪團夥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長、與犯罪事實的關聯程度,以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此外,《意見》第9條、第10條還明確了偷越國(邊)境犯罪認定問題;第12條、13條對脅從犯、自首等問題予以規定,旨在解決當前辦案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實體和程式上紮緊織密刑事法網、統一執法司法標準,為打擊治理提供法律支撐。

《意見》突出強調,要嚴格依法辦案,堅持以證據為中心,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全面收集、審查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辦理。《意見》同時強調,辦理跨境電詐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區別對待、寬嚴並用、罰當其罪的總體要求,既堅持“總體從嚴”,從強制措施、起訴裁量、量刑幅度、財産刑適用等方面提出嚴的要求;又注重“寬以濟嚴”,根據行為人在犯罪集團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規定不同的刑事責任,對確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人員,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依法從寬處理。

在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案件中,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既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核心關切,也是“打財斷血”、剷除經濟基礎、從嚴懲治犯罪的必然要求。《意見》第15條強調,要高度重視追贓挽損工作,全面調查、審查跨境犯罪集團及其成員的財産狀況,依法及時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賬戶資金、房産、車輛、貴金屬等涉案財物,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各環節。

針對當前跨境電詐案件幕後“金主”、其他組織者、領導者逃匿境外問題,《意見》第16條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

編審: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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