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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佈丨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民營企業自主調節界限 最高檢出臺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23條

來源:中國網      2023-10-23      作者:趙曉雯     責任編輯:趙曉雯

中國網10月23日訊 10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介紹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利益犯罪,在法治軌道上探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打出法治“組合拳”,努力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據介紹,《意見》立足“四大檢察”法律監督基本格局,對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更好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法治保障明確工作要求,重點從持續做優刑事檢察、精準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強化行政檢察監督、深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加強智慧財産權檢察綜合履職等方面提出23條具體措施。

嚴格區分違規經營與非法經營 避免非法經營罪“口袋化”傾向

《意見》明確,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切實防止片面注重“嚴”或者片面強調“寬”的傾向。對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的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依法從寬處理的同時,依法從嚴打擊主觀惡性大、嚴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破壞市場環境的犯罪。

高景峰表示,寬嚴相濟是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導向和重要工作要求。在辦案過程中,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法治思維,充分考慮民營經濟發展特點,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注意結合形勢發展變化,全面準確把握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中從嚴和從寬的政策導向。

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界限,民營企業生産、經營、融資過程往往存在較多法律風險點,特別是在辦理一些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時,認定為刑事犯罪應當特別審慎。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注重綜合考量多種因素進行實質判斷和全面判斷。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合法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等。對於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界限不清的,要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依法慎重妥善處理。

高景峰指出,要嚴格把握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犯罪認定標準,對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以及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常見涉企犯罪,需要綜合考慮的主客觀因素作出提示性規定。比如,民營企業為順利簽訂合同有時會故意隱瞞一些不利條件,一旦經營失敗發生糾紛,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其關鍵在於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要注重從項目真實性、履約能力、履約行為表現、未履約原因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高景峰還特別提到,民營企業的經營業務創新有時會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區分違規經營與非法經營尤為重要,避免非法經營罪“口袋化”傾向,就要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適用。此外,對於民營企業為開展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既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講政策、“給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強調保護企業經營而放縱犯罪。

依法懲防內部人員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界限

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也越來越突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張曉津表示,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嚴重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有必要依法懲治、積極預防。檢察機關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權益,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助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並於7月31日公開發佈,指導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此次發佈的《意見》明確,要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採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實施的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以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業利益犯罪。同時,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法定從寬從嚴情形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問題予以明確,統一司法標準。

“司法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引發互相控告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等案件,背後關係複雜,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難度大。”張曉津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案件時,注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經濟糾紛引發的涉嫌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與普通案件之間的區別。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善於從紛繁複雜的案件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尤其是全面收集、審查糾紛雙方的經濟往來活動,從中把握實質法律關係,不能簡單地就一筆或者幾筆資金往來判斷罪與非罪。

張曉津強調,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既要發揮刑事司法的作用,也要考慮到民營企業治理中的實際情況,由內而外強化犯罪預防和治理。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此類犯罪過程中,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重點研究解決好民營企業報案處理問題,在企業內部人員犯罪風險尚未外溢的情況下,不隨意、過度介入,干擾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避免造成民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停滯等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問題。

“刑事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在不得已的時候才可以動用刑事法律手段。這個時候刑事介入就需要考慮對民營企業侵害的程度有沒有動用刑事手段的必要。通過高質效履行檢察職責,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更好地幫助和引導企業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張曉津説。

編輯:趙曉雯

編審: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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