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佈丨最高檢:加強法律監督 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中國網10月23日訊(記者 彭瑤) 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國內生産總值,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變、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國際市場開拓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今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出重大部署。最高檢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這一重大決策部署,緊密結合檢察機關職能作用,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下稱《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紹,《意見》總結近年來檢察工作的經驗做法,提出了檢察履職的“三個堅持”:即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原則,對各類市場主體、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對待;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準確把握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中從嚴和從寬的政策導向;堅持高質效檢察履職辦案,做到檢察辦案品質、效率、效果有機統一于公平正義。
10月23日,最高檢舉行“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聞發佈會。圖片來源:高檢網
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近年來,為了防止“辦理一起案件,垮掉一個企業,失業一批職工”,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辦案、部署專項清理和監督活動、創新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制髮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式,持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方法,規範執法司法行為,取得明顯成效。其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在《意見》中也得以體現。
《意見》明確,加強對刑事訴訟各環節的法律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強化對涉民營企業案件的立案監督。2020年,最高檢重點圍繞依法監督糾正涉非公經濟案件“不應當立而立”和“應當立而不立”等突出問題,以“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為主題發佈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2019年9月,針對“挂案”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破壞營商環境的情況,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挂案”專項清理工作。截至2021年9月,共清理出涉民營企業刑事“挂案”9815件,對證據不足、促查無果的,堅決落實疑罪從無,督促辦結8707件,企業活力得以釋放。2021年9月之後“挂案”清理工作已轉入常態化進行。
同時,依法規範刑事強制措施適用。2021年6月至12月,最高檢針對包括涉民營企業經營類犯罪在內的羈押案件開展了為期半年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指導各地依法準確審查羈押逮捕的必要性條件,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後專項審查活動進一步延長至2022年底,並將範圍擴大至全部在辦刑事案件。
加強刑事執行監督。針對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請假難等問題,2021年5月至10月,最高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1個省級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生産經營請假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第三十三批指導性案例聚焦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請假外出難題等,明確依法監督社區矯正機構為接受社區矯正的民營企業人員請假外出從事相關生産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條件。
深化規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
《意見》提出,深化規範涉案企業合規改革,推動民營企業合規守法經營。2022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經過三年多的探索實踐,“中國式”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基本框架初具,以“檢察主導、各方參與、客觀中立、強化監督”為特徵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已經建立並實質化、專業化運作,得到各方面的廣泛認可。截至2023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累計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7815件,其中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案件5527件。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合規案件中,堅持與第三方機制相互融通,對整改合規的2898家企業、6102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另有136家企業未通過監督評估,企業或企業負責人被依法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全面提升辦案質效,會同有關部門在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探索合規整改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探索建立合規整改行刑互認機制。”高景峰説。
準確把握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中從嚴和從寬的政策導向
《意見》明確,對民營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從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等方面全面、準確、合理認定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政策調整、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準確把握民營企業涉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生産經營類犯罪的認定標準。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民營企業常見多發的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等犯罪,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準確定性處理。
高景峰表示,寬嚴相濟是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導向和重要工作要求。在辦案過程中,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法治思維,充分考慮民營經濟發展特點,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做到依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注意結合形勢發展變化,全面準確把握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中從嚴和從寬的政策導向。
《意見》對非法集資類、貸款類、涉稅類以及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常見涉企犯罪,需要綜合考慮的主客觀因素作出提示性規定。比如,民營企業為順利簽訂合同有時會故意隱瞞一些不利條件,一旦經營失敗發生糾紛,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犯罪,其關鍵在於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要注重從項目真實性、履約能力、履約行為表現、未履約原因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又如,民營企業的經營業務創新有時會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區分違規經營與非法經營尤為重要,避免非法經營罪“口袋化”傾向,就要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