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4.30”駕車撞人案罪犯被執行死刑

劉貴斌(左一)生前工作圖(資料圖) 徐娟 攝

中新網荊門11月27日電 (謝安平)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27日依法對駕車撞死京山市人民警察劉貴斌的罪犯唐某(男,30歲,京山縣新市鎮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執行死刑。

2018年4月30日,罪犯唐某因生活瑣事與前妻發生爭吵。當晚,唐某因心情煩躁駕駛轎車在京山市新市鎮城區繞行,並打開雙閃燈,長按車喇叭,在城中路高速往返穿行,民警和民眾採取攔截、設置路障等方式進行阻攔。21時許,唐某駕車避開對其進行攔截的翻鬥車後,高速撞向路口東南角人群,撞到正在指揮交通、疏散圍觀群眾的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劉貴斌(歿年49歲),劉貴斌奮力推開身邊的群眾,自己卻創傷性休克死亡。

據了解,劉貴斌當過兵,1994年參警,從警24年就在基層交警隊工作18年,是公認的業務骨幹。

除了劉貴斌,路人秦某德被撞身亡(歿年49歲),致京山市民朱某軍受重傷二級,余某剛受輕傷二級,王甲軍、王乙軍受輕傷一級,張某受輕微傷,造成車輛及公共設施受損共計價值87069元。唐某在案發現場被民警當場抓獲。

案件發生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罪犯唐某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罪犯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判處罪犯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