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一名保外就醫脫管23年多的罪犯重新收監,經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其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刑期順延至2027年6月9日。

北京市一中院11月9日做出的(2020)京01刑更監1號刑事裁定書,昨天在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開。

當事罪犯許剛,男,1961年4月生,漢族,大專文化,原戶籍地北京市海澱區。

按照裁定書,1985年2月7日,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許剛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判決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

1987年12月1990年7月,北京市高院相繼兩次裁定對許剛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1992年7月,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減刑一年三個月,原剝奪政治權利八年不變;1997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許剛減去有期徒刑二年(減刑後刑期自1990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4月26日止),原剝奪政治權利八年不變。

其間,在1993年2月3日,罪犯許剛因患肺結核,經原北京市勞改工作管理局批准保外就醫。

2020年8月,許剛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高樓派出所抓獲。

執行機關北京市良鄉監獄以(2020)良獄延字第1號建議書向法院提出,罪犯許剛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抓捕羈押。該監獄確定罪犯許剛的脫管日期為1997年6月30日,不計入刑期起日為1997年7月1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罪犯許剛自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26日不計入執行刑期,刑期止日變更為2027年6月9日。

北京市團河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意見認為:罪犯許剛在保外就醫期間脫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北京市良鄉監獄提請對罪犯許剛暫予監外後脫管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理由充分,刑期變更止日計算無誤,故同意北京市良鄉監獄的建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許剛在監獄服刑期間因患肺結核需保外就醫,經原北京市勞改工作管理局批准于1993年2月3日保外就醫,罪犯許剛在脫管之前能夠按要求向保外就醫監管部門報到,後罪犯許剛因不遵守保外就醫制度于1997年6月30日脫管,直至2020年8月13日被抓獲。

今年11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對罪犯許剛在暫予監外執行後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重新計算後刑期止日變更為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