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檢察曬出打擊虛假訴訟成績單

涉及多個環節領域涉及案件類型多

□ 本報記者 申東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全區民事訴訟監督10大典型案例,並亮出了兩年來打擊虛假訴訟專項行動的成績單。

“近年來,民商事審判領域虛假訴訟現象日益突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有違社會誠信原則,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寧夏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張懷才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為此,寧夏檢察機關去年在全區部署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專項活動,加大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力度。

一年來,寧夏檢察機關受理虛假訴訟案件195件,提出監督意見130件。其中,經提出抗訴法院已改判4件;法院裁定再審40件,改判14件;法院採納檢察建議14件。

單方捏造證據謀利

虛假訴訟日益突出

“3年了,我的案子終於再審了。這幾年為了這個案子,耗費了我大量精力,不僅影響正常生活,還影響到我的生意,重新開完庭我終於可以鬆口氣了。”前不久,當事人銀川市民劉某將一面寫著“公正執法 一心為民”的錦旗送到賀蘭縣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並一再向檢察官致謝。

2017年4月,劉某因對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的法院生效判決不服,向賀蘭縣檢察院申請監督,並提交證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係偽造的初步證明材料。受理該案後,賀蘭縣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辦案人員高度重視,先後赴安徽、甘肅等地調查取證,最終證實作出判決所依據的主要證據確係偽造,遂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未予採納。

隨後,銀川市檢察院跟進監督,向銀川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銀川中院審查後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最終,該案重新開庭審理,為劉某挽回經濟損失3萬餘元,保護了其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公正。

這是寧夏檢察機關打擊虛假訴訟典型案件的一個縮影。張懷才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當前,寧夏虛假訴訟案件呈現出兩個特徵:一是涉及多個環節和領域。虛假訴訟既涉及民事訴訟環節,也涉及非訴環節;既涉及民商事審判和執行等訴訟程式,也涉及仲裁和公證等非訴訟程式;既涉及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也涉及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

二是涉及的案件類型多,單方捏造證據謀利多。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和勞動爭議等民事案件佔絕大多數。“套路貸”、虛假訴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高利放貸、非法拘禁、賭博、職業放貸人等刑事案件中,單方捏造證據謀利的假官司近兩成。

緊盯涉黑涉惡案件

集中優勢力量辦案

去年7月,石嘴山市檢察院收到一條涉惡案件虛假訴訟線索:2014年5月19日,孫某乙以孫某向其借款100萬元逾期未還為由,將孫某訴至法院,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孫某將名下一洗煤廠以100萬元折抵給孫某乙。

價值1100萬元的洗煤廠怎麼會只以100萬元折抵給出借人?檢察官通過調查核實發現了其中的秘密:孫某乙借給孫某的100萬元存單實際來源為孫某,洗煤廠也早以1100萬元賣予他人。

經查,自2012年至2018年,從事放貸業務的孫某、孫某乙先後向法院提起18起民事訴訟,分別起訴桂某等個人及公司共計89人次未按期歸還債務,涉案金額累計達5732萬元,此系列案件均符合虛假訴訟監督情形。為此,石嘴山市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12件再審檢察建議,目前法院已裁定再審11件。

據張懷才介紹,從檢察機關一年多專項行動中取得的成績來看,在涉黑涉惡案件中虛假訴訟系列案件突出。案情疑難複雜、跨多個縣域、案涉人數眾多、賬目往來多、數額巨大,且為系列案,虛增債務、捏造事實,通過民事判決、調解,謀取非法利益63件。在前不久法院公開宣判的楊紅青、李平涉黑案中,檢察機關就發現並監督虛假訴訟系列案件45件。

張懷才分析稱,涉黑涉惡案件中虛假訴訟案件多,主要是因為一些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在事發前,就逼迫當事人訂立攻守同盟,當事人懾于黑惡勢力的淫威,不得不補簽不合法的合同、協議。

針對涉黑涉惡案件中虛假訴訟案件突出的問題,寧夏檢察機關緊盯涉黑涉惡案件,以點帶面,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結合起來抓、統籌協調抓,深挖線索,監督向司法人員違紀違法等更深層次延伸,依法發現並辦理了一批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提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等監督意見130件,移送犯罪線索17件,成效明顯。

據了解,寧夏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與內設機構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對於有重大影響、辦案阻力大的案件,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統籌協調,掛牌督辦系列案件3起。市級人民檢察院通過指定管轄、與縣(區)院上下協同辦案等方式,統一調配轄區民事檢察業務骨幹,集中優勢力量辦案,實現重點案件快速審查快速辦理。

同時,融入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聚焦虛假訴訟及其背後的司法人員違法或失職突出問題,深挖司法人員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調查。截至目前,全區檢察機關監督並向當地掃黑辦和紀委監委移送司法人員違法違紀39人。

亟須加大懲戒力度

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在此次公佈的10大典型案例中,其中有4起是虛假訴訟案例。寧夏檢察機關通過監督,及時糾正了法院的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其中,張某禮、王某青與舒某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監督案就是一起虛假訴訟典型案件。當事人一方利用虛假訴訟,通過偽造證據、虛構民間借貸關係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騙取人民法院判決書,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經審查,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9月20日,寧夏朝陽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禮承包了寧夏商聚匯德商貿有限公司胡商國際商貿城3號樓、4號樓的工程。寧夏商聚匯德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多次向張某禮支付工程款。2015年4月2日,張某禮向寧夏銀行貸款100萬元,由寧夏華斌擔保有限公司、周某、張某禮、王某青(張某禮的妻子)提供連帶擔保,舒某提供反擔保。

2016年4月1日貸款到期後,張某禮沒能按期償還借款,便通過倒貸向寧夏華斌擔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空白借款合同、借據,並在其上簽名捺印。後借款合同、借據轉至舒某手中,舒某將出借人偽造為舒某,借款金額偽造為493萬元,簽訂合同日期和借款日期偽造為2015年1月24日,並以其偽造的借款合同、借據和向張某禮支付工程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將張某禮、王某青訴至銀川市興慶區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禮、王某青償還借款本金493萬元。興慶區法院支援了舒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執行階段,張某禮、王某青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對借款合同、借據手寫體部分的筆跡形成時間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是借款合同、借據中“舒某”簽名、身份證號碼、填寫內容及落款日期等手寫字跡形成于2016年1月前後。張某禮、王某青向興慶區法院申請再審,興慶區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張某禮、王某青向興慶區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鑒定意見與興慶區法院認定的借款合同、借據形成時間相差一年,即舒某將借款合同、借據中的出借人偽造為舒某、將借款金額偽造為493萬元的時間確定在2015年張某禮承建寧夏商聚匯德商貿有限公司作為發包方的胡商國際商貿城3號樓、4號樓期間,故意混淆事實。同時,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禮、王某青償還舒某借款493萬元,但舒某僅提供了374.73萬元的轉款憑證。其後,興慶區檢察院向興慶區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採納再審檢察建議進行再審後,撤銷了原判決,駁回了舒某的訴訟請求。

“由於虛假訴訟的隱蔽性與行為後果的嚴重性,有必要建立對虛假訴訟的懲戒機制,提升違法成本。”張懷才説,在具體案例判決中,一些案件法院進行了改判,但本著案結事了的原則,對偽造證據的當事人並沒有進一步追究其刑事責任,僅僅是處罰金或進行批評教育,致使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違法成本太低,導致虛假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為此,他建議加大懲戒力度,對虛假訴訟責任人進行嚴厲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