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説法  “抑鬱症乘客遭拒”暴露航司醫學判斷短板

時本

近日,“大學生因抑鬱症被拒絕登機”的消息引發熱議。網友於海(化名)微網志發文稱,10月13日,他與女友畢敏(化名)在山東威海準備乘坐春秋航空9C8743航班前往南京就醫,畢敏患有抑鬱症,因服用藥物副作用導致手抖,雖然提供了相關藥單、疾病證明以及近期乘坐航班的記錄,仍被拒絕登機。15日,春秋航空方面回應稱,事件是因當事人情緒激動被旅客投訴,並非是因抑鬱症拒絕登機。

同一事實,各自表述——乘客一方言之鑿鑿,稱是因為患抑鬱症被拒絕登機,航司則另有説法,稱由於當事人“情緒激動”才將之勸退。即便對此事件的直接誘因還存有爭議,但不可否認,“抑鬱症”的確是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

抑鬱症患者若在飛機飛行過程中突然發病,既會影響到其他乘客,又可能導致其病情惡化甚至自傷。近年來,確實發生過一些因乘客在航班上突發疾病,導致飛機返航或迫降的事例。因此,從維護安全的角度來看,該抑鬱症乘客登機被拒有其合理性。

假如僅從管理的角度來看,這樣處理無可厚非。有航空法專家表示,目前並沒有明確的細則規定抑鬱症患者是否可以乘機,這個權力交由航班機長來綜合各種因素進行判斷。機長通常會嚴格地將對安全造成威脅的因素排除在乘機範圍外,“如果乘客在現場情緒波動較大,機長有權做出拒絕乘客登機的決定”。

這就意味著,拒絕該乘客登機,沒有超出機長的管理許可權。然而,這裡隱含著兩個容易搞混的概念,即管理許可權與專業許可權。具體而言,航班機長有拒絕特定患者登機的許可權,但這個許可權的行使,須以準確的病情判斷為基礎。假如病情專業判斷出現錯誤,那麼管理許可權的行使就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之上,也就失去了其合理性。

從醫學專業的角度來看,機組人員得出“乘客有精神類疾病情緒激動”的結論是否恰當和正確,值得商榷。乘客雙手顫抖,既可能是症狀,又可能是不礙的藥物反應。乘客“急躁並哭泣”,既可能是抑鬱症發作的表現,也可能是情急之下的正常反應。因為即使是一位精神健康的年輕女性,碰到登機被拒的事,也有可能“急躁並哭泣”。先有正確的醫學專業判斷,再進行管理層面的判斷,才符合情理,也才能避免因錯誤判斷而誤傷無辜。

航空領域在判斷乘客身體狀況和急救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這與越來越講究便捷和效率的社會趨勢不符。比如,患病乘客是否適合搭乘飛機,仍然沿用過去一貫醫院開證明等做法,乘客多跑腿不説,還與疾病的規律不符。有些疾病變化很快,證明或病歷反映的是過去的病情,當前的情況和飛行過程中的病情預判,需要進行現場專業判斷。

機場可配備專門負責處理的醫學技術人員,或者借助網際網路平臺開展遠端會診,應對患者病情變化才會更及時、更精準。若建立了類似這樣的體系,像畢敏這樣的乘客是否適合登機,評估就會更專業,處置也會更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