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北京交警隨手拍平臺上線,市民用手機就能舉報交通違法行為。近日有網友反映,疑似有人以隨手拍舉報為名,對一些車主進行敲詐勒索。昨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情況通報,男子徐某借北京“隨手拍”敲詐車主,目前已被刑拘。近年來,上海、深圳、青島、長沙等多地開展了交通違法有獎舉報行動。律師表示,應合理設定舉報獎勵政策,對以牟利為目的的情形要明確排除在獎勵之外。

近日有網友反映,疑似有人以隨手拍舉報為名,對一些車主進行敲詐勒索。昨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情況通報,男子徐某借北京“隨手拍”敲詐車主,目前已被刑拘。

自製“違章停車提示單”索要錢財

10月8日,網路上有市民聲稱自己遭到了別人利用隨手拍平臺舉報的敲詐,並上傳了相關照片。

根據網路上流傳出的一張圖片顯示,有人自製了一張白色的“違章停車提示單”,其大小與一般的違停單據十分接近。該紙條上寫著:此處24小時禁止停車(路口有標誌,路肩有黃線)。我們已對您的違章車輛視頻取證,並將舉報到“北京交警隨手拍”平臺。北京交管部門收到舉報並核實後將實施:扣3分並罰款二百元處罰。

這張“違章停車提示單”上還寫著:如果您希望我們終止舉報,並不再違章,則需要向一支付寶賬戶轉賬,並在轉賬用途備註中註明:“自願捐款”與“違章車牌號”兩項資訊。

記者查詢後發現,該支付寶賬戶的註冊人名稱為某寧,登記地區為北京市朝陽區,記者嘗試向該賬戶轉去了0.1元,支付寶系統顯示交易成功,但對方賬戶卻處於不能被添加為好友的狀態。

涉事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10月9日,記者從警方了解到,官方已介入調查。

昨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發佈情況通報稱:2020年10月8日晚,有網民發微網志反映有私家車被張貼“違章停車提示單”,要求車主向支付寶某賬戶轉賬,否則便將違法停車資訊向“北京交警”隨手拍平臺舉報。

針對此情況,朝陽警方迅速開展調查,于10月9日12時許將犯罪嫌疑人徐某(男,56歲)抓獲。經查,10月8日19時許,在朝陽區建國門外某地,徐某將自製的“違章停車提示單”張貼在路邊停放的汽車車窗上,“提示單”上稱向支付寶某賬戶“捐款”一百元,便終止舉報。徐某利用車主擔心被處罰的心理,要挾向其支付寶賬戶轉賬,意圖非法牟利。目前,該人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 追訪

警方:惡意舉報、勒索將追責

北京交警“隨手拍”舉報受理平臺自8月5日正式上線以來,已經有數十萬市民進行了註冊登記,每天系統都會收到市民關於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北京交警也會通過官方微信、微網志等渠道定期通報一些市民通過“隨手拍平臺”舉報的典型案例。

9月6日下午,北京交警發佈“隨手拍”首月運作情況,經篩查審核,市民舉報線索中符合證據標準的5.3萬起交通違法線索,已依法錄入非現場執法系統。據交管部門統計,市民舉報的交通違法線索中,涉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公交車道、非機動車道、導流帶”“加塞並線”“違反禁限行規定”“遮擋機動車號牌”“主幹道主路違法停車”“機動車道雙排違法停車”“佔用盲道、人行橫道違法停車”等違法行為的舉報線索最為集中。

針對群眾關注的“隱私保護”和“惡意舉報”類問題,北京交管部門表示,對舉報人資訊予以嚴格保密,同時要求舉報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資訊,交管部門將對每一件舉報資訊依法、認真核實,惡意舉報的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交管部門將不再受理其舉報。對故意捏造違法事實陷害他人、以舉報為手段敲詐勒索,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專家:舉報以牟利為目的不應獎勵

近年來,上海、深圳、青島、長沙等多地開展了交通違法有獎舉報行動,引入市民有獎舉報交通違法的途徑,約束駕駛員的違法行為。不過據媒體報道,深圳、青島等地都出現過因拍攝機動車違法舉報而産生的糾紛,一些存在交通違法的駕駛員質疑拍攝者是以賺錢為目的進行舉報。9月下旬,長沙一名“職業拍客”在拍攝機動車違停時遭到車主言語威脅、鎖喉,引發輿論關注。此次利用隨手拍敲詐一事,也引起熱議。

對此,康達律師事務所行政法律師付光強認為,首先應當肯定“隨手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平臺的積極作用。北京市交管部門依據公安部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以及《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搭建北京交警“隨手拍”平臺,鼓勵群眾通過隨手拍反映交通管理問題,對提升道路交通治理能力和管理水準具有積極意義。

但近來,多地發生以牟利為目的的“隨手拍”事件,甚至出現了借此敲詐車主的惡性事件,針對在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付光強建議首先應進一步規範舉報行為,“隨手拍”不是隨意拍,如不少視頻或圖片係駕駛人員或乘客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拍攝,如不加以規範,反而會分散駕駛人員的注意力,增加交通風險。同時,應合理設定舉報獎勵政策,並注重正確的輿論引導,尤其是對以牟利為目的的情形要明確排除在獎勵之外,對涉及違法犯罪的情形要及時進行宣傳或通報,引導群眾正確行使監督權利。

對出現的“惡意舉報”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交管部門應對其採取通報、舉報資格限制等措施,對以舉報為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