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27日電 題:(兩會觀察)以法律武器應對“濫訴”中國是否需要外國國家豁免法?
作者 王恩博 黃鈺欽
一段時間以來,以美國一些政客為首的國際人士借疫情對中國發起“濫訴”。中國應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本國合法權益,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受到關切。
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提交了一份建議,呼籲加緊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切實維護中國國家及公民法人權益。建議一經提出,北京代表團代表中超過35人聯名簽署並向大會提交了該議案。該議案目前已被大會議案組接收並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研究。
何為外國國家豁免法?
馬一德向記者解釋説,國家主權豁免原則是現代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調整國家行為和國際關係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國家越來越多參與國際民商事交往,一國政府與他國法人、自然人間的國際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為此,世界上很多國家制定了外國國家及其財産在國內起訴與被訴的專門法律——外國國家豁免法。
“用更通俗的話來説,中國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後,中國公民就可以在中國法院起訴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的代表。”外交學院國際法係副教授王佳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旨在以國際公約形式加強關於國家及其財産的管轄豁免法治和法律確定性。2005年9月14日,中國政府簽署了該公約。但截至目前,中國尚未制定全面系統的國家豁免法。
立法必要性何在?
隨著當今世界國際交往不斷深入、全球化進程加快,國家已頻繁參與全球經貿活動,由此帶來的衝突矛盾亦激增。專家認為,在此背景下,外國國家豁免法立法必要性凸顯。
馬一德指出,中國當前仍遵循外國國家及其財産絕對豁免的一般原則,中國的當事人無法在國內法院對他國提起訴訟,這既增加了訴訟成本,也令中國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當前全球經濟環境發生巨變,可以預見中國在未來發展中將遇到更多國家豁免問題,並對國家豁免解決的策略提出更高層次要求。
在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傑看來,未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之前,中國從法律層面有效應對他國“濫訴”之舉,更多處於一種被動地位。制定中國的外國國家豁免法,從主動性角度來説值得積極考慮,至少能夠在法律層面形成一種主動抗衡。
此外,法律具有明確指引和預測作用,亦將直接作用於人的行為,從而有效調整社會關係、穩定社會秩序。馬一德舉例説,一部明確完善的外國國家豁免法將給予在華外國投資者一個明確預期,保證其在經濟領域與中國政府發生爭端時能夠順利地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救濟。
立法從何處著手?
近期,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借新冠肺炎疫情污名化中國甚至發起所謂“索賠”。馬一德指出,這些所作所為不僅是對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這一國際法原則的踐踏,也是國際霸權與強權主義的體現,但同時也再次説明中國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緊迫性和現實性。
他建議,中國應根據時代環境變遷,重新慎重地對國家豁免規則進行審視,由絕對豁免原則轉向國際主流的限制豁免原則,“這不僅是大勢所趨,更是維護中國及其在世界各地的財産和本國公民法人權益的有效手段”。
王佳亦指出,實行限制豁免原則已成為當前國際立法趨勢。在她看來,原則上國家仍應享有豁免,尤其在其從事公共職能、政治職能之時。但當今國際社會中,國家越來越多捲入商業投資活動等非政治領域,因此亦需要在享有豁免的同時保留一定例外情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