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個案例了解民法典草案新變化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備受關注的民法典草案即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幾乎囊括人的一生中所有民事行為,結婚、離婚、繼承、收養等人生大事,物業服務、飼養動物等生活瑣事,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審議以來,各分編草案已歷經三至四次審議。對比現行的物權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各分編草案有諸多新變化,對所涉及的民事行為做出了新規定。通過以下案例,了解民法典將如何影響你的生活。

職場性騷擾

員工職場性騷擾 用人單位該擔何責?

2016年12月,一名網友在微網志爆料稱,她供職的一大型金融機構的一名業務負責人欲“潛規則”女下屬,逼迫女下屬開房。被拒絕後,這名業務負責人以辭退相威脅。爆料中附有微信聊天截圖。

該金融機構對這名業務負責人作出停職、停發獎金等處理。

這起事件引起了公眾對職場性騷擾的高度關注,不少網友對該金融機構的處理不滿,認為用人單位不能祭出停職、停獎金這樣的“家法”就沒事了。事件迅速發酵,幾日後,該金融機構再次通報,性騷擾者已被開除。儘管從停職停薪變成了開除,但仍未獲得網友們的認可。某門戶網站做了一個專題調查,結果顯示,86.5%的受訪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有網友説,該金融機構不能因為此事是員工行為,就輕描淡寫、撇清管理責任。

那麼在職場性騷擾中,用人單位到底該擔何責呢?

此前,2005年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首次立法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但是,什麼是性騷擾,用人單位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現行法規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此導致受害者維權難。有學者曾對27名性騷擾受害者做了訪談式調研,調研發現,16名受害者向單位報告了情況,但後果不盡如人意。有的單位推卸責任、掩蓋事實;有的單位甚至反過來責備受害者。

對此,人格權編草案立法明確了性騷擾的定義,“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的責任方面,明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

【草案摘錄】

●人格權編草案: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AI換臉

“AI換臉”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去年初,一段通過AI技術把朱茵的臉替換成楊冪的視頻走紅全網,有網友表示毫無違和感,也有網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權與肖像權。視頻製作者回應,“主要用於技術交流,並無營利行為。”技術交流無營利行為就可以抗辯侵權嗎?最終,在討論聲浪中,該視頻下架。

不過,“AI換臉”依舊快速興起。去年8月30日,一款名為“ZAO”的軟體上線,不少“戲精”用戶上傳自己的照片,把明星塑造的角色換成了自己的臉,並上傳“改頭換面”的視頻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臺,過足了主角癮。

由於用戶協議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戶隱私權的霸王條款,去年9月“ZAO”被工信部約談。霸王條款刪除後,爭議並未終止。有網友擔心,自己會不會成為受害人或者侵權人,如果面部資訊洩露,被人非法利用怎麼辦?如果“被換臉”明星提起侵犯肖像權訴訟,又該怎麼辦?

還有律師詳細分析跟明星換臉的侵權責任,認為如果替換後的臉能夠再現明星的相貌特徵,觀眾直觀就能辨認出就是某個明星,那麼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反之,替換後的臉如果融合了自己的相貌,觀眾無法從面部特徵中認出是某個明星,則難以構成侵犯肖像權。

有學者提出,“AI換臉”引發的討論表明AI安全與法規需要解決更多問題。技術是中性的,不應因有爭議就禁止換臉技術的應用,立法者應當根據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對人工智慧帶來的影響進行倫理評估,以保障相關法律和政策及時跟進。

人格權編草案響應了上述有關人工智慧立法的呼聲,將“AI換臉”納入到肖像權的保護範圍,明確要求不得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草案摘錄】

●人格權編草案: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格權編草案: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列印遺囑

列印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2015年,西部某市審理了一起繼承權糾紛,對同一份電腦列印的遺囑,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

該份列印遺囑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與前妻有兩個子女,再婚後買了一套房。在遺囑中,老人將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都留給了妻子。遺囑的簽名處,老人寫了自己的名字並按了手印。

老人因病死亡後,其妻提起訴訟,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房産。但是老人的兩個子女不同意,認為遺囑不真實,是受繼母脅迫所寫,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親一人出資購買的,作為遺産應依繼承法規定按份額劃分。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遺囑係老人借助設備而形成的自書遺囑,有其本人簽名捺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

兩個子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老人在遺囑中簽名捺印,但不符合繼承法中對自書遺囑的“自己書寫”、“自己簽名”並“自己註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産,最終判決兩個子女與繼母按份額劃分遺囑中的房産。

該案的焦點在於,如何界定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是不是自書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隨著電腦的普及,不少老人開始使用列印遺囑。現行繼承法只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作出了規定,並沒有涉及列印遺囑。繼承編草案則補上了這一空白點,除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之外,將列印遺囑、錄影遺囑也列入到遺囑的形式中,並對列印遺囑的構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草案摘錄】

●繼承編草案: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高空拋物

高空拋物如何厘清侵權責任?

2015年12月7日中午12時許,湖南某縣一名女童搭乘爺爺的摩托車經過一棟高樓時,被樓上掉下來的一磚塊砸中頭部,經診斷為重症顱腦損傷、硬膜下積液、腦積水等,經司法鑒定構成三級傷殘。

事發後,當地公安機關結合現場視頻、當事人陳述等,確定樓內一名男童就是加害人。

因為找到了加害人,法院審理時認為,該案屬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即誰侵權誰擔責,由男童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可是經法院釋明後,受害女童方仍堅持認為,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對高空拋物作出了規定,應該照此辦理。

現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被形容為“一人得病,全樓吃藥”,針對找不到拋物人的情形,規定全樓業主共同承擔賠償。法院認為,“87條”並不適用於女童案,最終駁回了女童方的訴訟請求。

此前,現行法律對高空拋物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就是第87條。不過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第87條備受質疑。侵權責任編草案修改了第87條,進一步厘清了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明確誰侵權誰擔責,由拋物者承擔侵權責任;找不到拋物者,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可能加害者給予補償,同時對有關機關的調查責任、物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均作出了規定。

【草案摘錄】

●侵權責任編草案: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治前款規定的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婚內出軌

婚內出軌致離婚 受害方能否獲賠?

山西曾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女方發現男方出軌,考慮到孩子太小,女方沒有提出離婚。未料,男方將第三者帶回家中,女方保留了錄音作為證據。之後,女方帶著孩子回了娘家,雙方開始分居。

兩人分居多年,男方每個月都會去看孩子,帶著孩子購物、玩耍。孩子考上大學後,女方選擇離婚。但協議離婚期間,男方和他的家人多次到女方的工作單位鬧事。女方不堪其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男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判決離婚,但是駁回了女方提出的5萬元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認為不符合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釋的判定標準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説,婚內出軌並不等同於同居,不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內。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就依據不構成同居的婚內出軌行為,判決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可類似情形下,也有不少法院依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駁回了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的請求。

如何處理婚內出軌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婚姻家庭編草案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在現行法律“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不少律師認為,這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法院基於自由裁量權判決支援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情況會越來越多。

【草案摘錄】

●婚姻家庭編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內單方舉債

婚內單方舉債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婚內夫妻一方單方舉債,什麼情況下屬於個人債務?什麼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淮安市胡女士曾面臨這個問題。

2011年4月,胡女士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工資卡被法院凍結。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離婚前三次舉債欠了7.5萬元,逾期未還,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胡女士與前夫共同承擔債務。

胡女士覺得冤枉。2003年,前夫因嫖娼被治安處罰,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在單位領導的見證下,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開始分居,直到2011年1月正式離婚。三張欠條都發生在分居期間,“我根本不知道他在外面幹什麼。”胡女士找到檢察院,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分居期間,其前夫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三張欠條中有兩張都是在這期間發生的。其前夫還取走了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應訴文書,導致胡女士未能出庭抗辯。檢察機關認為,雖然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雙方並未實際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借錢款未用於共同生活開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提出了檢察建議。

去年6月,法院再審作出判決:撤銷原判,判定由前夫一人承擔其所借的7.5萬元債務。

近年來,夫妻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熱點話題。婚姻家庭編草案引入第24條新司法解釋的原則,明確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判斷標準為,舉債是否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至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如果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也屬於共同債務。

【草案摘錄】

●婚姻家庭編草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甘風險

玩沖浪意外撞傷 受害者是否自甘風險?

2017年11月19日,張某、王某兩名沖浪愛好者在深圳一海域自行進行沖浪訓練。起浪後,張某乘浪往沙灘方向前進,未觀察前面仍在候浪的王某,連人帶沖浪板直接撞向王某,造成王某眼睛、鼻梁受傷。

經司法鑒定,王某的傷殘等級一處八級、一處十級。事故發生後,張某陪同王某到醫院就診,支付了醫保之外的醫療費、伙食費等費用,並拿出5萬元作為補償。但王某認為張某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在前期費用之外賠償其各項損失44萬餘元。

張某應不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對此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構成過失侵權,應引入過失比例分配原則決定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沖浪屬於高風險運動,每一個參與者都應當對沖浪的潛在危險有預見認知及承受能力,只要張某不是故意、惡意撞人,王某就應自甘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張某在沖浪練習過程中,王某在候浪區,張某在追浪且享有優先權,發生碰撞導致王某的眼睛被沖浪板擊中,並非因張某違反運動規則或主觀故意導致,因此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張某對王某進行了適當補償,無需再支付其他費用,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該案審判時適用了“自甘風險”規則。“自甘風險”即知道有風險,而自己自願去冒風險,那麼當風險發生後,就應當自己承擔損害後果。不少國家的法律都將“自甘風險”納入到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之中,不過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未作出規定。

侵權責任編草案則明確寫入了“自甘風險”原則,規定受害人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後,除非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均由受害人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草案摘錄】

●侵權責任編草案: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助免責

追趕肇事車致事故算“自助免責”嗎?

2017年8月,林某搭乘同學石某駕駛的摩托車,途經一百貨商店時,剮蹭了一輛小轎車。兩人擔心小轎車車主索賠,趕緊繼續駕車離開。小轎車緊跟在後面,石某遂超速行駛,開到一平直路段時,摩托車先與道路北側的路肩發生擦撞,之後就一頭撞上停在人行道的麵包車,林某、石某受傷。

出院後,林某把小轎車車主告到法院,認為小轎車車主如果不強行追趕,交通事故應該不會發生。雖然交警認定駕駛摩托車的石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小轎車車主強行追趕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要求小轎車車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他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轎車車主並不是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不應承擔責任。

林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小轎車車主在追趕過程中,未對摩托車採取左右逼停等危險駕駛行為,也未與摩托車發生摩擦和碰撞。石某發現小轎車在追趕後,不但未停下反而繼續超速行駛。小轎車車主的追趕行為並未超過必要限度,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終審判決駁回林某的上訴請求。

承辦該案的法官稱,小轎車車主的追趕行為屬於自助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尚未規定自助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均對必要限度內的自助行為予以承認。

侵權責任編草案補上了民事自助行為免責這一立法空白點,明確“自助免責”的三個前提條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符合這三個條件,受害人可以自助維權,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草案摘錄】

●侵權責任編草案: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大事記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兩步走”的編纂工作計劃。

2016年6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一步”,作為中國民法典開篇之作的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標誌著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進入立法程式。

2017年3月,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2018年8月,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6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共1034條。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會議對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