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醒酒後鄧雲光(化名)就後悔了。”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檢察院檢察官解建英告訴記者。今年2月,濟南市某食品公司工人鄧雲光在喝醉酒後,不配合防疫要求,強行闖卡,並與安保人員和前來處理此事的民警發生了衝突。
受案後,解建英及時告知鄧雲光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聽取其意見,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並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聽取了鄧雲光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後,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式進行審理,向法院發出量刑建議書,最終被法院採納。最終鄧雲光以妨害公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審判決後鄧雲光沒有上訴。
解建英告訴記者,從2月3日案發到12日宣判,此案只用了10天時間就畫上了句號。如若按傳統的普通審理程式,前後至少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案件辦理時間雖短,公正和效率卻都得以實現,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這一切得益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
追本溯源:促進社會和諧
“認罪了真的就能從輕處罰?”這幾乎是犯罪嫌疑人的永恒之問。而我國,也歷來有寬嚴相濟的司法傳統。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即是寬嚴相濟這一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具體而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進入21世紀尤其是近十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總量高位徘徊,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比例達到80%以上。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因事實清楚、情節輕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辯對抗。如果都按成本較高的普通程式審理,既加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僅如此,有些案件雖然以普通程式裁判結束,但並沒有從根本上實現案結事了,仍留有重復犯罪的隱患。
據實踐辦案經驗,大部分案件當事人是認罪的,或者經過教育勸導後會認罪認罰。通過細緻工作讓被告人認罪認罰,主動求得被害方諒解,被告人能獲得程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減輕對抗情緒,努力接受改造,讓“小案件”不再有“大衝擊”;而通過合理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參與和合法權益,亦可以使得被害人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減輕訴累。社會對立面減少,人們才會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面對人民群眾對新時代公平正義的更高要求,為了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也滿足司法辦案需要、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成為司法領域的共識。
從2016年11月開始的前期試點實踐到中期陸續鋪開,再到2018年10月26日最終入法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成了從試點試行到全面推行的轉變,如今已經成為我國刑訴法的一項重要制度。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指導意見》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
從2019年全年數據來看,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始終處於穩步上升的態勢。2019年6月至12月,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從38.4%提高到了82.9%。12月,全國範圍內共有26個省份適用率達80%以上,有4個省份適用率在70%以上——由此説明瞭這項制度蓬勃的生命力。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曹紅虹告訴記者,“適用率的提升雖達到了我們希望它達到的程度,但我們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它能常態化”。
“可用盡用”:“主導”不是權力而是責任
有專家指出,對於我國當前刑事訴訟程式而言,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次系統性、整體性的改革和完善,意味著多數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控辯雙方都會在上法庭之前達成一致。而刑事訴訟程式重心的前移,使得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進一步凸顯。
那麼,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是否意味著檢察權“一家獨大”?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2019年最高檢領導幹部業務講座上明確指出:“主導作用不是權力而是責任!”
主導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包括積極做好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工作,促使其認罪服法;向偵查機關提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的意見或建議;主動與辯護律師、值班律師進行平等溝通和量刑協商,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向法庭提出;聽取被害人意見,積極推動雙方達成和解諒解;視情形對案件進行程式分流把關,既依法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處理,又就適用速裁、簡易、普通程式與犯罪嫌疑人達成一致,推動實現審判程式的繁簡分流等。
“臺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認罪認罰案件到庭審階段,可能只需要10分鐘就能完成,但是大量的辦案工作向審前程式轉移,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責任明顯加重,對檢察官的能力素質是巨大考驗,需要“鐵一般的過硬本領”。檢察官不僅需要在法庭上有較強的指控證明犯罪能力,更需要有整體司法能力的提升,包括批捕、對偵查工作的引導、對移送起訴案件事實證據的理解適用、對法律的理解適用、以案釋法與群眾工作能力,以及與律師溝通的能力等。
河北省隆堯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苗瑞向記者介紹,隆堯縣檢察院在今年2月疫情防控期間辦理了一起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的尋釁滋事案。第一次提審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時,他的情緒比較大,苗瑞給他做了大量細緻的思想工作,並告知其在認罪認罰前提下的量刑建議。趙某某一開始不相信檢察官的話,苗瑞就與看守所、法院、值班律師溝通協調,採取視頻連線方式保障值班律師為趙某某提供法律幫助。通過釋法説理,趙某某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趙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式。最終該案只用10天就辦結,大大地節省了司法成本。
訴訟效率明顯提高,案件品質也不能下降。江蘇省揚州市檢察院檢察官武飛告訴記者,“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檢察機關對證據取證標準絲毫沒有降低,審查案件實體和證據標準和以往是一樣的。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而忽略了對案件實體的審查”。在他辦理的金某某危險駕駛案中,由於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拍攝的現場採血視頻不完整,他引導偵查人員提取現場其他人員用手機拍攝的視頻,並補充案發當日值班護士的證言,進一步完善了證據體系。在補充的新證據面前,金某某認可了鑒定意見的準確性,表示認罪認罰。
辦案任務繁重,司法責任如山。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刑訴法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要求,但是作為刑事司法訴訟鏈條中的重要一環,檢察官們以“天下興亡,我有責任;司法産品,經手有責”的站位和格局,主動承擔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第一責任,推動這項制度貫徹實施,為社會和諧貢獻檢察智慧和力量。
“我們辦的案件,關乎別人的人生。只有認識到檢察辦案環節對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第一責任人’的態度,去做好各項檢察辦案工作,才是真正以人民為中心。”武飛認為,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各個細節,都需要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主動自我加壓,以高度自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秉持盡全力、求極致的精神做好各項工作。
苗瑞表示,“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中,有了‘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就會不用提醒、主動去做,本著對人民擔當、對法治負責的目的,把指控證明犯罪的責任扛起來,也才會真正讓公安機關感覺到幫助,讓法院感覺到放心,而不是爭什麼權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
今年1月18日,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張軍強調,要有力、平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可用盡用”。
提升素能:量刑建議實現精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框架下,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制度適用的重要一環。根據“兩高三部”的《指導意見》以及《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這意味著,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常見、多發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應該採納。
在傳統刑事訴訟格局中,檢察院甚至被視為把案件從公安“移送”到法院的“端菜者”,在本輪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責任制改革中,檢察院是否顯得太“強勢”了?
一位基層檢察官向記者坦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在一些個案處理上,的確存在與法院有分歧的情況,一些法官會存在抵觸情緒,認為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是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實際上,針對這個問題,在2019年11月18日國家檢察官學院舉辦的控辯審“三人談”現場,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偉早已表明瞭觀點,姜偉希望,檢察官提量刑建議,提得越具體越好,“檢察官提出的確定的量刑建議,並不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第一,從法理上講,檢察機關的起訴權就包括定罪請求權和量刑建議權。提確定的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第二,實踐中來看,檢察機關提的量刑建議越具體,越有利於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合理預期,也有利於鼓勵被告人早認罪。所以,控辯雙方能夠平等協商,參與量刑,越能體現量刑的公正。第三,檢察機關提的量刑建議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性質不一樣。因為最終要不要接受量刑建議,決定權還在法院,在法官。”
檢察官解建英則認為,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方面的“強勢”形象其實是外界的一種誤解。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是在多次聽取犯罪嫌疑人、律師的意見後,經過平等溝通協商才依法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也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確認了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
苗瑞向記者表示,“普通的不認罪的案件,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理一般合計需要用時四到五個月。而這個案子前後只用了10天的時間,明顯節約了司法成本,在這個過程中,法院也是表示滿意的,因為也給他們‘減負’了。”
可以説,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是決定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辦理成功與否的“最後一公里”,那麼,檢察機關是否有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能力?
“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意味著對檢察官的要求更高了”,一位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官向記者反映,他所在基層院想到的“笨辦法”是,“多與法院溝通,向法官學習如何精準量刑”。
除了加強學習培訓之外,記者了解到,不少檢察院正加強協作,與法院共同研究確定量刑基準和建議方式,構建量刑“精準尺規”。
比如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檢察院為提升量刑建議準確性,採用其與當地法院充分溝通基礎上創立的“表格化精準量刑建議”,即根據量刑建議的四個步驟、四個層級等計算方法製作表格,使得量刑步驟、情節、方法一目了然,便於檢察官根據具體案情構建精準統一的量刑尺度,同時便於與值班律師進行協商量刑,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快審速判。自“表格化精準量刑建議”推廣以來,該院速裁案件提出的確定性量刑建議達100%,法院採納率高達99.83%。
還有的檢察院主動向科技借力。比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出臺《認罪認罰案件審查起訴規則》,利用條文和示例共同説明如何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如何適用量刑情節,如何把握從寬幅度等,極具可操作性;對於犯罪情節和刑期較難量化的罪名,該院聯合技術公司,利用大數據為量刑建議提供技術支援和參考。目前,西湖區檢察院量刑建議法院的採納率達98%。
從2019年全年數據來看,全國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比率和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率均穩步上升。2019年1月至12月,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佔比36.8%,量刑建議獲法院採納率85.04%。
記者了解到,最高檢相關部門正在全力編選認罪認罰從寬指導案例,力求儘早為各級檢察機關提供具體辦案參考。最高檢檢察技術資訊研究中心正在研發統一業務應用系統2.0版本,通過大數據技術,不但能夠提供同類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參考,還將通過人工智慧提供精準量刑建議輔助。
由於認罪認罰作為一個從寬的量刑情節在刑法中還沒有規定,如何理解和適用認罪認罰中的“從寬”,是否能夠包括減輕和免除處罰,即是否可以跨量刑檔次適用減刑或者免刑的問題,還存在實踐需求和法律設置之間的矛盾。解答這些問題,有利於檢察官在量刑的精準化等方面具有參照的標準。目前,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調研刑法修改的問題,最高檢擬聯合最高法提出立法建議,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將認罪認罰作為獨立量刑情節予以規定,努力推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真實自願:認罪認罰的基本規則
真實性和自願性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石。面對代表公權一方的檢察機關,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願性和真實性?
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重要的制度配套。不僅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見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還可以深度參與案件,並對檢察機關形成有效監督。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衛東也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並與檢察機關達成量刑協商為重要特徵,這種制度、機制的良好運作顯然離不開值班律師的參與。
據司法部提供的數據,值班律師制度已在全國全面推行。
“律師是否有效幫助”,是目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適用的一個制約因素。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常錚近年來多次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到各地調研,對值班律師制度進行了深入的了解。“值班律師的數量不夠的確是最直接的感受,而如何調動更多的社會律師,特別是資深的專業律師參與法律援助,是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也是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品質的方法。”常錚説。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忠義則認為,經費低、時間成本高,是一些資深刑辯律師參與積極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值班律師參與訴訟活動不是基於被追訴人的委託,也不是基於公檢法的指定,而是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其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由財政撥出專門款項作為律師經濟補償,補貼十分有限。個別地區經費沒有保障,有些值班律師完全是倒貼成本,這將會影響值班律師工作的積極性和服務品質。”
為保證值班律師參與度,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買世蕊曾向最高檢就“在檢察機關設立值班律師工作站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建議並收到了最高檢的回復。買世蕊了解到,目前北京、鄭州、武漢等地已經實現了檢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
為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責任,強化外部監督制約,保障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的參與,最高檢目前就值班律師問題正與司法部會商制定具體工作方法,同時爭取財政支援,保證值班律師經費補貼。
那麼,有沒有被告人在檢察階段認罪認罰,庭審後又反悔或判決後上訴的情況呢?
一般而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與檢察機關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基礎上,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實質上是在個人與檢察機關之間達成的合意。根據契約精神,控辯雙方均應當受協議內容的約束,有義務配合推動協議的履行。
但檢察官苗瑞最近辦理的案件中,就有被告人撕毀控辯雙方“協議”的情況。他分析,不排除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同意做認罪認罰的時候,持有“如果不認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會被判得更重”的心理。
實踐中,也有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情況。如2019年4月,山東省巨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張某涉嫌販賣毒品案。張某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巨野縣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數額、犯罪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獲得一審法院採納。
一審判決作出後,張某卻突然反悔,提出上訴。巨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係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認罪動機不純,應回歸標準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訴。張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該抗的還是要抗,但不一定都抗”,最高檢第一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説,對於這樣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抓住一些典型進行抗訴,“個案的抗訴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甚至不用抗訴,使這類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得到充分體現”。
記者了解到,最高檢相關部門正在全力整理認罪認罰從寬指導案例,將這些正、反案例做成宣傳片,以便在全國的看守所播放。用這種直觀的形式,讓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讓部分有意利用程式、濫用程式達到自己不正當目的的人清楚,認罪認罰後又“違反契約精神”的後果到底是什麼。
本質不同:認罪認罰不是中國版“辯訴交易”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不是就是中國版的‘辯訴交易’?如何避免‘花錢買刑’?”在美國律政劇中,人們見識了美國檢察官與被告方之間的“辯訴交易”,刑案被當成商品,在辯訴雙方之間進行“討價還價”,甚至重罪可以改成輕罪,數罪可改為一罪。
厘清這兩種制度的本質區別,有利於回應質疑和擔憂。
美國的辯訴交易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檢察官和被告人律師協商,以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輕判為條件,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進而達成均可接受的協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所著《刑事審判原理論》一書中顯示,自197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之後,美國約有95%的刑事案件是通過辯訴交易解決的。在美國檢察官看來,在獲取訴訟利益“整個麵包”充滿風險與不確定前景時,“半個麵包”的獲得不僅不會導致訴訟的滿盤皆輸,還是一種不可多得的雙贏局面。因此,美國辯訴交易實質上就是檢察官與被告方之間進行的一種“認罪討價還價”行為,其最高目標並非是查明案件真相,而是加快其訴訟結案效率。很多人相信,如果廢除辯訴交易,美國整個刑事司法制度都會崩潰。早在1970年時,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伯格就稱,如果有罪答辯的數量降低10%,法院需要增加兩倍的人力和設備才能應付。
而這正是其與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根本不同之處——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質上是以人民為中心,追求真正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同時提高司法辦案效率。因此,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僅在被追訴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前提下,在刑法框架內,有量刑協商存在的空間,並不允許對罪名、罪數進行協商交易,不允許司法權力進行無底線無原則的交易,所以根本不存在“討價還價”的問題。“中國認罪認罰從寬屬於‘法定從寬’模式,被告人認罪所帶來的處罰優待基於較為明確、剛性的法律規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説。
在2019年的控辯審“三人談”現場,作為律師代表的中華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僅是借鑒了辯訴交易的合理因素,如強化認罪認罰的法律效果、完善相關法律程式、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程式選擇權等等,但絕不是辯訴交易的翻版,不能與其同日而語。”
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為消除群眾擔憂,防止産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記者了解到,最高檢正在制定《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監督辦法》,擬於近期出臺,用以加強對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案中的監控和督促,切實加強對權力的約束,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規範適用。
據最高檢第一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做到“放權不放任、有權不任性”,最高檢已經針對性起草制定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監督管理辦法,擬於近期下發,目的就是要加強制度建設,堅持權力下放到哪,監督制約手段延伸到哪,健全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對檢察官辦理案件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機制;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在案件討論和業務指導上的作用;建立案件品質評查、復查機制,主動接受檢務督察、案件品質評查等。
同時,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的制約,自覺接受案管、控申、監察等其他內設部門的監督制約。加強辦案程式性資訊公開和法律文書網上公開,繼續完善不逮捕、不起訴的公開審查機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檢察員視察工作,適時開展認罪認罰案件庭審觀摩和評議,加強釋法説理,提高當事人及人民群眾的接受度和認可度。
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將不斷加強檢察官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過程中的監督制約和廉政風險防控,充分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檢察環節實施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公開,健康、良性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