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臨沂3月23日電(通訊員胡金華 范傳林)“你們知道赤腹鷹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嗎?知道山斑鳩、啄木鳥、夜鷺、黃鸝、野兔等是“三有”保護動物嗎?既然心知肚明,為啥還要捕獵、收購和宰殺它們?對我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有什麼要説的?”3月20日,面對檢察官張紅蕾的當庭發問,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5名犯罪人都低下了頭。據悉,這是疫情以來,山東省沂南縣檢察院辦理的首起涉野生動物案件。
經審查查明:該縣青駝鎮老石頭村從事飯店生意的個體老闆許某春,一直以經營“野味”招攬顧客,生意曾經十分火爆。2018年以來,他在明知斑鳩、野兔係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先後數次從被告人尹某正、戴某保、張某舉、高某玉等人手中收購斑鳩、野兔等各種野生動物共計733只,均在飯店內加工後供顧客食用。為其飯店供應野生動物的4每人平均是當地村民,為貪圖小利,他們經常利用粘網、鐵夾等工具大肆在所在村周圍的山林、河套中非法狩獵,然後出售給許某春。
“剛開始,我和妻子(張某舉)農閒時只覺得打獵既能賺錢還好玩,真不知道弄這些野生動物是犯罪。現在,經過檢察官一番講解和開導,我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有些了解了,真恨自己一時糊塗,鑽進了錢眼裏。”被告人戴某保當庭表示,“法律對我從寬處理,我特別感激檢察官、法官!今後,我一定改過自新,以我為例教育好其他人”。
庭審中,5名被告人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結悔過,對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不持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經過2小時開庭審理,該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式當庭判決,判處被告人尹某正犯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戴某保、張某舉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許某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高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5名被告每人平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保護野生動物,其實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值得稱道的是,這起案件線索是由群眾舉報的,説明群眾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正在不斷增強。”該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高獻國介紹説,“該案移送後,我們多次利用提審時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努力在辦案過程中落實普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