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對於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都具有重要意義。
野生動物是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生存環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加大野生動物刑事司法保護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野生動物意識,江西高院選取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判決已生效的10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例,現予以發佈。
01
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至6月期間,被告人于某某用捕獸夾、棍子等工具在其採割松脂的山場上獵捕到7隻小麂、1隻華南兔、1隻野豬、2隻虎紋蛙,多用於食用。經鑒定,被告人于某某捕獲的虎紋蛙,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捕獲的小麂等其餘物種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經專家評估認定,被獵殺的野生動物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1780元,野生動物生態修復可採用人工修復野外放歸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生態資源修復費用為108285元,共計130065元。
【判決結果】
泰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虎紋蛙,侵犯了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重點保護制度,同時,其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且係初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泰和縣人民檢察院要求判令被告人于某某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和生態修復費用130065元及專家諮詢費6000元等的訴請,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于法有據。判決: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直接經濟損失和生態資源修復費用共計130065元;承擔專家諮詢費6000元;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吉安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係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的判決,既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基本價值取向,突出了環境法益的獨立地位,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了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不僅追究了被告人殺害野生動物的刑事責任,還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給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警醒人們愛護野生動物、遠離野味,與大自然和諧相處,對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環境具有典型教育意義。
02
被告人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葉某某為了阻止野生鳥類吃其養殖的泥鰍,將5張捕鳥網架設在自己位於樂平市雙田鎮橫路村“文山塢”山場山腳下的龍蝦、泥鰍養殖場。2019年5月15日,樂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野生動物保護志願者劉某的舉報,在現場發現有22隻鳥類野生動物被捕獵。經鑒定,被捕獵的22隻鳥類野生動物,其中黃爪隼1隻,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胸翡翠1隻,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他20隻鳥類野生動物無法鑒定物種及保護級別。經補充鑒定,黃爪隼價值人民幣15000元,白胸翡翠價值人民幣500元。被告人葉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主動到樂平市森林公安局説明其在橫路村“文山塢”山腳下安置捕鳥網捕鳥一事。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樂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同時也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葉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6000元並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判決結果】
樂平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規定,在魚塘周圍架設捕鳥網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黃爪隼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人民幣16000元,上繳國庫;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本案係在日常生活、生産過程中發生的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觀目的雖不是為了食用或出售,但其架設鳥網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達到了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同時,被告人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03
被告人佃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價格向曹某某(另案處理)收購6隻鷹類野生動物,支付了12880元。後佃某某將其非法收購來的6隻鷹類野生動物以790元至800元/斤的價格銷售給他人(另案處理)。2019年4月29日,佃某某被撫州市南城縣森林公安局抓獲。經鑒定,佃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的6隻鷹類野生動物均為蛇雕,屬隼形目鷹科其他鷹類,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佃某某退繳了違法所得款項13700元,並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判決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鷹類野生動物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仍非法收購、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非法收購、出售隼科(所有種)6隻以上屬“情節嚴重”。佃某某被抓獲後能如實坦白全部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悔罪表現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退繳的人民幣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收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行為,將構成犯罪並將受到刑事處罰。同時通過本案的審判,也警醒廣大社會公眾,要保護好野生動物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本案中,法院在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及量刑情節的認定方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案涉野生動物的名稱、保護級別,並對照司法解釋標準,予以定罪量刑,對類案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04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購買電貓、電線,于2018年9月在其位於景德鎮市浮梁縣江村鄉嚴臺村的家中安裝電貓,在其屋後的“麻豬垅”山場架設電線,從2018年9月10日起一週內,每天晚上8時許插上電源,進行狩獵,並將被獵捕的野生動物剝皮、肢解後,放置於其家中冰櫃內。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獲電貓1台、黑色塑膠袋裝動物肉體10袋。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10袋動物肉體中,有黑麂1隻,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小麂1隻、毛冠鹿2隻,為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判決結果】
浮梁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電貓獵捕3隻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在其非法狩獵期間,捕獲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1隻,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應數罪並罰。鋻於被告人江某某于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予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非法獵捕、殺害國家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位居山區,法律意識淡薄,為了食用,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應受到法律的懲處。由此案可以看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除了依法打擊犯罪外,必須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力度,不漏死角,以切實提高全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05
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九江市武寧縣人民政府發佈了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武寧縣全域全年為禁獵區和禁獵期,公告禁獵有效期為5年。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羅坪鎮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庫”旁邊的山場上架設13副蛇網誘捕野生蛇。2019年5月6日-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魚塘邊、羅坪鎮漾都村農科所水塘邊等地共獵捕王錦蛇2條、烏梢蛇3條及舟山眼鏡蛇2條。武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方某某犯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武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方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獵捕屬於瀕危野生動物舟山眼鏡蛇,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所獵捕的1條活體王錦蛇被扣押後放生,可酌情從輕處罰。方某某到案後,檢舉揭發李某某的犯罪事實,並協助抓獲李某某,屬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非法狩獵的行為發生在政府發佈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之前,且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未達到20隻以上,故一審認定的非法狩獵罪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對方某某犯非法狩獵罪部分的判決,以方某某犯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當前,全國各地特別是湖北武漢正遭受著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襲,此次疫情嚴重影響了我們正常的生産生活,也極大地威脅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更為亂捕、濫食野生動物再次敲響了警鐘。該案的受理、宣判均在疫情期間,法院嚴格依法適用法律法規定罪量刑,體現了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的決心。
06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強光手電筒和網袋在其位於贛州市上猶縣寺下鎮龍潭村的稻田中捕獲了16隻野生田雞。經群眾舉報,上猶縣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19日前往何某某家中調查,當場查獲何某某獵捕的上述田雞及作案工具。經鑒定,何某某獵捕的16隻野生田雞均為虎紋蛙,係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後辦案民警依法將何某某獵捕的虎紋蛙進行野外放生。
【判決結果】
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虎紋蛙16隻,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虎紋蛙,俗稱“田雞”,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任何人不得非法獵捕、殺害虎紋蛙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虎紋蛙及其製品,否則將會受到刑法的制裁。該案雖係小案,但從這些身邊時常發生的小案例出發,更能警示人們不跨越“法律雷池”,讓大家明白野生動物保護的邊界不僅是“獅子”“老虎”等瀕危動物,而生活中常見的一些野生動物也是需要保護的對象。
07
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分兩次從廣東省廣州市邱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冰凍死體穿山甲三隻,一隻被劉某某加工給兒媳吃,一隻被偵查機關查獲,一隻被劉某某給其連襟范某某燉中藥吃。經鑒定,興國縣森林公安局在劉某某租用的車庫內查獲並扣押的一隻疑似穿山甲檢材為中華穿山甲,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018年12月19日,劉某某親屬代為退繳被劉某某兒媳和范某某食用的兩隻穿山甲的購買價人民幣9100元。劉某某歸案後自願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決結果】
興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中華穿山甲(死體),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係初犯,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劉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穿山甲死體一隻,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銷毀。
【典型意義】
本案係收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製品(死體)而觸犯了法律導致犯罪。本案的審理將引導大眾認識到,為了食用,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無論是活體還是製品(死體),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每一個人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參與捕獵、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就能有效阻斷野生動物病毒傳播。
08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贛州市龍南縣夾湖鄉圩鎮買菜時,以25元的價格購買了兩隻鳥類野生動物準備帶回家供孫子食用。後唐某某攜帶兩隻鳥類野生動物乘坐班車回縣城家中,途徑全南縣路段時被查獲。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兩隻鳥類野生動物其中1隻為白鷴,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另1隻為夜鷺,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判決結果】
全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為食用的目的,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能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當前,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仍在一些地方廣泛存在,不少人法制觀念淡薄,認為野生動物有特殊功效,雖有法律明文禁止,也要反其道而行之,嚴重破壞了環境資源和生態平衡。由於長期以來的非法捕獵,越來越多的動物物種面臨生存危機。本案的審判,在依法打擊的同時,旨在教育民眾要切實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09
被告人葉某某非法獵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葉某某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贛州市大余縣青龍鎮雙聯村其家附近農田架設捕鳥網獵捕貓頭鷹一隻。3月19日,葉某某在大余縣城農貿市場出售該貓頭鷹時,被群眾舉報,民警到現場後將其抓獲並繳獲貓頭鷹。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貓頭鷹的物種名稱為領角鸮,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後,民警將繳獲的貓頭鷹在丫山風景區內放生。
【判決結果】
大余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獵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葉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其獵捕的珍貴野生動物貓頭鷹已被放生,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獵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雖小,但意義重大。通過此案的審判,引導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村、山區居民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樹立健康飲食新風尚,堅決革除捕獵、買賣、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0
被告人陳某華、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陳某華、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相約一同去打鳥以供食用。當日中午,陳某華攜帶一支氣槍、一個充氣瓶、若干子彈,劉某某駕車載陳某華、陳某峰、謝某某沿公路到贛州市尋烏縣留車鎮飛龍村、大同村等地打鳥,由陳某華使用氣槍獵殺鳥類,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負責將被獵殺的鳥撿回。當日下午17時許,陳某華、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在駕車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攔下,現場查獲被獵殺的鳥類14隻及作案工具。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5隻雉類鳥、2隻斑鳩類鳥、2隻彩鷸類鳥屬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判決結果】
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華、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且是共同犯罪。對四被告人陳某華、陳某峰、劉某某、謝某某均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典型意義】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維護生態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儘管法律明文規定禁止非法獵捕國家保護動物,仍然有人無視法律,貪圖小利,非法獵捕。通過此類案件的審理,對打擊和震懾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引導廣大群眾樹立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正確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