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跳過協商,單方面對在家工作的勞動者少發工資、不發全勤獎和加班費

居家辦公遇收入減少,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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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開始後,不少企業要求職工居家辦公。有部分企業跳過協商環節,單方面更改薪資計算方式,引發居家辦公報酬爭議。專家建議,疫情時期,企業應與工會及職工積極協商,共渡難關。

“因居家辦公工作量不飽和,職工應在家工作3個工作日,休息2個工作日(由年假、探親假、事假抵扣),暫定到3月10日。恢復上班時間另行通知。”2月9日,遼寧復工前一晚,瀋陽某電子商務公司運營助理王榮博收到該條群通知,意味著這個月她只能拿到60%的月薪。

疫情開始後,不少用人單位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職工居家遠端辦公。然而,《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有部分用人單位跳過協商環節,單方面以工作量不飽和、不打卡、不跑業務為由,少發工資、不發全勤獎和加班費,只發生活費。

職工:居家辦公=無休辦公?

“工作本來就有連續性,還能不做了?”王榮博對公司的安排有些不解。王榮博每天的工作內容包括跟蹤電子商鋪綜合運營數據和單品數據,日常産品發佈,客戶、售後、活動策劃,上下架時間調整等基礎運營。儘管疫情期間,物流停發、産品上新取消,工作量確實有減少,但是她每天都需要“上線”工作。跟上司反饋後,上司建議她週一到週六每天工作4小時,這樣也算是一週工作3天。

相比于王榮博,葉馨則忙得焦頭爛額。

2月17日11時,葉馨已經報了3個報表,給5個客戶發了新産品推廣方案。她是瀋陽一家精密儀器經銷企業的銷售二組組長。中午匆匆吃完泡麵,上報了部門隔離情況表。幼兒園休課,她陪孩子做了口語練習,還發了朋友圈認證。去菜市場買好一週的蔬菜肉蛋後,她又回到電腦前奮戰。

“覺得比上班還累,‘居家辦公’成了無休辦公。”葉馨説。每天9時30分開視頻會議,下午和客戶微信聊業務,抽空填報表、寫彙報,做計劃,還要“早7晚11”接收領導、同事的工作微信。

讓葉馨不能接受的是公司通知:因遠端辦公不打卡,公司難以計算滿勤和加班情況,取消這一期間的全勤獎和加班費。葉馨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全勤獎為500元,加班費為35元/小時。她居家辦公7天,粗略累計加班18個小時,加班費630元,而週末未休,應當有700元的加班費,算下來,少拿了1830元。“這只是一週少拿的,假如疫情持續3個月,將預計少拿近2萬餘元。”

同在銷售崗位上,2月15日,在大連一家房産仲介工作的姜宇飛也在居家辦公,但他僅領到了這個月的生活費1267元。公司通知不裁員一人,疫情期間跑不了業務,所以停工到3月底。“説是停工,很多過年前説好要看房的顧客,這階段還要時不時發發資訊維護起來。仍有許多新客戶在諮詢,還要統計許多去年的顧客資訊及數據,每天也挺忙的,這些怎麼能不算做居家辦公呢?”姜宇飛説。

企業:工作時帶娃追劇還想拿滿工資?

王榮博的上司劉如玥也在居家辦公。“朋友圈裏,上午説白鳳九太可愛,帝君的‘冰塊臉’演技不好。中午曬新學的馬鈴薯絲餅做糊了。下午説跟想看動畫片的娃鬥智鬥勇仨小時。邊帶娃、追劇邊工作還想拿滿工資?”劉如玥認為,一些職工在家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還會穿插時間做私事,企業自然不願意給“滿打滿算”的報酬。

《工人日報》記者電話採訪了12家採取居家辦公開工模式的網際網路、金融、電子商務企業的職工得知,像葉馨的企業一樣,原來有全勤獎、加班費的居家辦公後都取消了。給出理由排名前三的是:

“職工工作和生活的邊界模糊,無法計算哪些算是加班,哪些算是正常工作。”

“上班3個小時能完工的活,在家‘磨洋工’做一天,這樣的情況不能算作加班。”

“全勤獎是鼓勵職工不遲到、不請事假,居家辦公門都不出,哪來的遲到。彈性辦公,晚睡晚起辦公也可以,所以説不給也理所當然。”

2月5日,瀋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張萬東強調,關於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即企業延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按照不低於瀋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在疫情帶來的巨大經營壓力下,部分企業選擇延長停工時間來降低成本。瀋陽一小型傢具生産企業總經理柴國華告訴記者,2月3日、10日、24日、3月10日,他已經連著發了4個延遲復工的通知。他所在的企業共有一線職工32人,按規定,如果延遲復工不到一個月,他將平均支付給每個人月薪3200元。超過一個月,他則支付1267元(瀋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810元的70%),而這兩者相差61856元。柴國華説,迫於用工成本壓力,很多企業主會選擇後者。

專家:企業應與職工協商,共渡難關

“企業單方面更改薪資計算方式,是居家辦公報酬有勞資爭議的關鍵。”瀋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刑燕説。

勞動合同法第15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刑燕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未約定薪資計算方式的,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薪資計算方式的行為,實際屬於未經勞動者同意而變更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疫情發生後,遼寧省總工會、遼寧省人社廳等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援企業復工復産的意見》,明確了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産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按規定,王榮博、葉馨、姜宇飛所在的企業做法欠妥當,既沒有通過協商民主程式,也沒有與職工協商。

“特殊時期,我們知道企業困難。作為企業的一員,要與企業共患難。企業能夠挺過難關,我們的工作崗位就能保住,才有長遠的發展。”葉馨表示,“職工懂得唇齒相依的道理,只是希望企業多與我們協商。”

2月17日,柴國華收到了企業職工代表發來的短信:“柴總,我們大家都是你帶出來的。企業經營好時,你給大家發獎金。遇到難關了,不能讓你一人扛,我們願意領取最低生活費。等疫情結束了,我們還跟著你幹。”這讓柴國華心裏五味雜陳。他表示,在接下來的日子裏,他會主動與職工協商降薪等相關問題,要保住企業,也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部分受採訪對象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