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高岳

一段婚姻走到盡頭,往往涉及財産關係的變更,也就是説會涉及夫妻共有財産的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産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産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産,具體會涉及婚前財産、婚後財産以及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受傷害一方的財産如何分割問題。一般來説,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産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産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産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司法實踐中,都會如何處理?《法制日報》記者近日選取了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幾起離婚財産分割案例,進行了梳理。

婚前貸款購買房産

分割還貸增值部分

鄧某和王某于2011年5月5日登記結婚,後因雙方産生矛盾,鄧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關於位於瀋陽市皇姑區鴨綠江北街某處的房産分割問題,雙方爭議較大,鄧某提出該房産係婚前購買,應歸其所有。

在庭審中,王某辯稱,如果離婚,該房産應按雙方一人一半進行分割。

皇姑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房係原告鄧某婚前貸款購買,故應歸原告所有。但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原、被告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應增值部分應作為共同財産予以分割。此案中,原、被告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本息共計8萬餘元。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補償款的數額,依據該房首付款21萬餘元,已還貸款本息共計21萬餘元,未還貸款本金25萬餘元及原、被告合意的房屋現值80萬元,酌定原告應給付被告補償款4萬餘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鄧某還主張該房貸款部分均由其母親趙某償還,法院經審查認為,因證據不足,對鄧某的該主張不予支援。

法官庭後表示,房産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大宗財産,因此在處理時一定要謹慎。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産,在離婚時,房産所有權歸購買方所有;但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有貸款,則婚後還貸及增值部分仍需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法官稱,在我國現有國情下,一方父母為子女償還房屋貸款的情況仍普遍存在,但在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在替子女償還貸款的過程中未留有有效證據,則很難認定這一事實。

婚後購買房産車輛

歸屬一方需補差價

馬某與孫某于2014年6月相識,並於同年7月7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後購買了一輛小型轎車以及一處位於瀋陽市皇姑區天山路某處的住房。後兩人因感情破裂,申請離婚,但離婚時雙方對財産分割産生爭議,於是馬某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庭審時,被告孫某辯稱,對於房産及車輛均不應進行分割,因為房産有貸款,且未取得産權證,車輛也有貸款,另外還有房屋裝修債務8萬餘元未償還。

皇姑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共同財産應依法進行分割。被告名下的小型轎車,現雙方均認可該車現值7萬元,考慮車輛一直由被告使用的情況,判令該車輛歸被告所有,該車輛尚欠貸款3萬餘元由被告負責償還,被告同時應給付原告車輛折價款1萬餘元。

關於原、被告共同住房,考慮到房屋現值雙方同意按照60萬元計算,該房尚欠貸款39萬餘元及被告對房屋進行裝修的實際情況,判決該房屋及房屋裝修均歸被告所有為宜,該房屋尚欠貸款39萬餘元及裝修所欠債務8萬餘元均歸被告負責償還,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10萬餘元。

法官庭後提醒稱,離婚時,無論是否尚欠貸款,只要是已經登記或備案的房産、車輛,均可以進行分割;分割尚有貸款的共有房産(車輛)的,當判歸房産(車輛)歸一方所有時,剩餘房屋(車輛)貸款也必須由該方進行償還。

受孕失敗身心俱傷

財産分割偏重女方

熊某和段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記結婚,但因雙方婚後矛盾愈演愈烈,熊某于2016年3月15日起訴到法院要求與段某離婚,同時分割位於瀋陽市崇山東路某處的一處房産。

被告段某在答辯期間提出,除原告所提房産外,要求依法分割住房公積金、社保,另外因為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次做試管嬰兒手術,導致其身患嚴重疾病,精神上受到刺激,在分割財産上請求多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關於公積金,原告名下婚姻存續期間共繳納住房公積金3萬餘元。被告名下婚姻存續期間共繳納住房公積金8896元。關於社會保險,原告名下社會保險累計繳費1萬餘元,現仍在繼續繳費。被告名下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000余元,2014年10月至今無繳費記錄。被告現已失業。另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名下繳納人壽保險1000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于2012年、2013年婚姻存續期間連續做兩次試管嬰兒失敗,造成精神和身體的極大傷害,一直處於治療當中。且被告于2014年9月10日、2015年5月19日兩次在瀋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適應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鬱性反應,並有醫療費支出。

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名下住房公積金歸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住房公積金差價款2萬元;原、被告名下繳納的社會保險金歸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一次性給付被告社會保險金差價款1萬元;原告名下繳納的人壽保險金1000余元歸原告熊某所有。

法官庭後表示,關於財産分割問題,考慮到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為了家庭和睦,為了能與原告生育子女,兩次做試管嬰兒失敗,不久後原告就起訴離婚,給被告在身心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原告作為丈夫,不論從道義上還是法律上對被告都應盡到扶助義務。且被告目前處於失業狀態,原告的社會保險賬戶至今一直處於正常繳費狀態,不排除原告有工資收入的可能。故本著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夫妻財産分割上對被告應適當予以多分。

離婚時財産未分割

離婚後有權再起訴

劉某與鄭某于2019年5月7日在協議離婚,2019年6月13日,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鄭某一次性支付其224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與鄭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二、財産分割:産權房1處,位於瀋陽市渾南新區遠航中路某處房産,建築面積64平方米,原産權人劉某、鄭某。離婚後歸男方所有。……四、其他:男方一次性付給女方人民幣貳拾貳萬肆仟元整,于2019年6月7日前付清。”

庭審中,原、被告均表示《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224000元確實係男方給付女方的房屋折價款,但被告鄭某辯稱,因為6月7日、8日、9日是法定假日,推遲到10日,現在不同意給付224000元,同時鄭某表示辦理離婚時約定的房屋價值過高,要求重新估價後,按評估價格給付女方折價款。最終,皇姑法院認定被告鄭某應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給付原告劉某224000元的房屋折價款。

法官庭後表示,劉某與鄭某在瀋陽市皇姑區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離婚協議書》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應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關於位於瀋陽市渾南新區遠航中路某處房屋的市場價值及分割方式劉某、鄭某已經達成合意,為合法有效,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産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定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關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韓宇 戴春榮 李敬晶)

老胡點評

儘管人們在喜結良緣、步入婚姻殿堂時都抱著白頭偕老的美好願望,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最終勞燕分飛、以離婚告終的亦為數不少。雖然多數離婚者能夠做到好聚好散、對財産分割問題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但仍然還有不少人為爭奪財産而鬧得面紅耳赤、不可開交,不得不訴至法院。

中國有句老話,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婚姻結束,在財産分配問題上也應實事求是、互諒互讓,至少應當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該得多少就得多少。作為普通家庭最大財産的房屋,其獲得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一次付清房款,有的分期付款,有的婚前買房婚後繼續還貸等等。因此,面對離婚案件中財産分割的複雜局面,法官應當明辨真偽和是非,依據法律和價值規範,區分不同情況,最大程度實現公平與正義。

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希望每一對夫妻都能珍惜緣分、和諧相處,不要輕言分手,在離婚時更應依法分割財産,而不要以違法手段去爭奪財産。

胡勇